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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均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均,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农历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均在自己并没有承包下“信宜市**镇**村村委会河段的河道清理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向他人宣称自己已承包到“信宜市**镇**村村委会河段的河道清理工程”项目,因没有资金进行投资并寻求社会人员介绍他人出资与其合作经营该项目。在2019年4月份期间,何某均通过中间人认识事主王某某,通过自己的大哥何某甲故意隐瞒自己并未承包到该项目的情况,同时编造何某均的社会关系,骗取想出资和其合作经营该项目的王某某等人的信任,并假称该项目已被何某均承包到。2019年4月15日,何某均在化州市**镇**村王某某住宅内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整治河段合同书”。2019年4月17日,王某某按照合同书约定,从其农业银行“62284611780********”账户所转入何某均在农业银行所开“62284801285********”账户内的合作启动资金投资款40万元人民币。何某均在收到该款项后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了14000元给自己的家人使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了15万给自己私自承诺给中间人的介绍费,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了10万元给“合作整治河段合同书”之中的甲方李某某,取6万元现金出来归还其之前所欠别人的欠款。后何某均以需支付堆砂场地租金为由继续要求王某某再汇款10万元,但王某某追问何某均项目落实情况而没有继续汇款。何某均为继续取得王某某的信任,编造上级关系已打好,只需签订好河段周边群众协议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便可正式进场开工等虚假事实欺骗王某某,直至王某某发现被骗而报警。期间,何某均并以需将所骗款项退给王某某为籍口,要求李某某将所收的10万元钱在除开何某均所欠的5万元款后将余款转回给他进行退还给王某某,在李某某陆续转回给他共46000元钱时,何某均也没有将任何款退还给王某某,而是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完毕。

从2019年1月至今,信宜市**镇人民政府没有批准**村村河段清理项目实施,镇政府并未与任何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信宜市水务局2019年1月至今未曾批准**镇**村村委会辖区所有河段清理工程项目,亦未与任何人或单位签订关于**镇**村村委会辖区所有河段清淤的合同或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4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均现在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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