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何盼盼,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453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董家村**组)。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盼盼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何盼盼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一过街天桥上,头戴黑色头套,手持铁器,对被害人李某某称“抢劫”并胁迫李某某交出背包内物品,将包内护眼贴、洗手液、速溶咖啡(共计价值人民币16元)抢走,李某某趁机逃走后,何盼盼尾随李某某并威胁其不要报警。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返还李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何盼盼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赃物、工具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3 .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何盼盼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盼盼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盼盼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洋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盼盼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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