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何石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村**号。2015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石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石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麦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石明伙同黄某某、陈某甲、麦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发进行殴打,同时殴打在旁劝架的被害人陈某乙,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发和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发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石明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石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认罪认罚,于2019年8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石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石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石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冼嘉敏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石明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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