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何礼贵,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0********,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2018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礼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26日退回蒙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礼贵因与前妻李某甲的感情纠纷遂对其家人怀恨在心。2018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何礼贵到蒙自市**镇**村委**村李某甲妹妹家中,以要求李某甲妹夫李某乙电话联系李某甲说情为由进行滋事,期间,李某甲母亲周某某也赶到现场。被告人何礼贵在电话中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礼贵为泄愤即使用事先准备好的1把尖刀捅击周某某腹部、左侧臀部各1刀;捅击李某乙腹部、背部、臀部等处数刀,致使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被害人周某某的死因经蒙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系单刃锐器刺伤腹部致胃破裂、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经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横结肠损伤;2、肺部感染;3、创伤性血胸;4、肋骨多处骨折;5、多发性穿刺伤,其身体损伤程度经蒙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何礼贵在行凶后由被害人亲属制服,后由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何礼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礼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19年1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何礼贵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5册及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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