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何祖才,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祖才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何祖才与王某某等人一起在太平矿畔海村一家茶楼打牌至22日凌晨2时许,几人又一起在茶楼对面喝酒。凌晨4时许,因何祖才在打牌过程中看见王某某随身携带有大量现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4时46分,何祖才借驾驶摩托车送王某某回家之机,进入西区**南路**小区,尾随王某某到王某某的住处,用手试拉开了铁门进入西区**南路**号**栋**号客厅,将王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下的1万余元中的6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并从大门离开。事后,何祖才将盗得的6800元现金藏匿在自家房屋后侧芒果地的石缝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祖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现金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祖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袁海涛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祖才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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