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祖月,绰号培月,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镇**村**组,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桥**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红祥,绰号杨森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0********,侗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小*,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9********,侗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住贵州省三穗县**栋**单元**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祖月、杨红祥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三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三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何祖月、杨红祥、彭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何祖月、杨红祥经商议后,由何祖月驾驶自己的贵H****0车辆载着杨红祥到我县以及剑河县境内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到作案地点后,将车辆停放在作案地点附近等候,由杨红祥进到店内实施盗窃,盗窃成功后何祖月予以接应。自2019年1月8日至3月7日期间,何祖月、杨红祥多次到我县台烈镇颇洞村、八弓镇青洞村、蜜蜂村、桐林镇、款场乡等地以及剑河县南寨乡盗窃他人小卖部或副食店内的香烟、酒及现金等物。盗窃得来的香烟除了二人吸食部分外,其他香烟低价卖给三穗县水岸龙庭“**副食店”的店主彭某某。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8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台烈镇颇洞村二组吴某甲经营的“**副食百货店”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待,杨红祥从该店后门进入,盗走店内散烟18包及现金100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684元。案发后,吴某甲的丈夫何某甲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600元。
2、2019年1月19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八弓镇青洞村张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小卖部后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走店内散装香烟、槟榔、红牛饮料等物品。经认定,被盗槟榔及红牛饮料价值252元。案发后,张某某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250元。
3、2019年1月24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雪洞镇杨某甲经营的“**副食店”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窗进入店内,盗走店内一口袋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7824元。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追回被盗香烟7条;杨某甲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2300元。
4、2019年1月28日凌晨,杨红祥独自一人到三穗县八弓镇金穗路王某某经营的“北华超市”,从该店后面翻进店内,盗走店内四瓶珍十五酒。经认定,被盗珍酒价值2796元。案发后,王某某的丈夫杨某乙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2050元。
5、2019年2月14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八弓镇蜜蜂村杨柳塘罗泽周经营的小卖部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窗进入店内,盗走店内喜贵等香烟9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530元。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追回被盗香烟2条;罗某某儿媳邰昌燕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退赃退赔款1000元。
6、2019年2月16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桐林镇吴某乙经营的“**副食店”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窗进入店内,盗走店内大量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7943元。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追回被盗香烟6条;吴某乙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2300元。
7、2019年2月22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桐林镇唐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窗进入店内,盗走店内香烟及现金50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970元。案发后,唐某某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500元。
8、2019年3月2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款场乡杨某丙经营的小卖部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窗进入店内,盗走店内2条磨砂香烟、散装香烟及现金1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230元。案发后,杨某丙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退赃退赔款1000元。
9、2019年3月3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三穗县桐林镇吴某丙经营的“**副食店”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窗进入店内,盗走店内大量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3935元。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追回被盗香烟79条及散烟12包;吴某丙领取何祖月家属转交的退赃退赔款5000元。
10、2019年3月7日凌晨,何祖月、杨红祥到剑河县南寨乡蒋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实施盗窃。何祖月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杨红祥从该店后面破门进入店内,盗走大量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7710元。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追回被盗香烟43条。
11、2018年4月27日凌晨,杨红祥独自一人到剑河县革东镇校场坝黄某某经营的“**超市”实施盗窃,盗走店内大量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38790元。
12、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杨红祥及何祖月的香烟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转卖牟利。据彭某某供述,总共收了23000多元的香烟,卖出去20多条价值3000元左右。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依法对彭某某小卖部及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涉案香烟135条及散烟39包,价值共计29377元。
13、2019年4月3日,三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何祖月位于台烈镇**村**组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涉案香烟33条,价值11045元;同日,三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何祖月在三穗县八弓镇三拱桥的暂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涉案香烟2条及散烟21包,价值2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香烟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何祖月、杨红祥、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祖月、杨红祥、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祖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红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何祖月、杨红祥所卖的香烟系盗窃所得而多次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积极配合追缴赃物、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芝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祖月、杨红祥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被害人杨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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