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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福宪诈骗案)(公开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何福宪,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福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被告人何福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酉阳县双泉乡天马村马家坝修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需要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事实,伪造基础设施费用清单,并私自将双泉乡人民政府落款于该费用清单上,后何福宪召集天马新街被征用土地农户开会,告知到会人员如若不给其补充交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就不能领取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补贴款。同年11月,何福宪分别收取双泉乡天马村村民冉某甲10600元、杨某甲7094元、吴某甲7094元、杨某乙10641元、杨某丙1750元、罗某某7094元、何某甲7094元、李某甲7094元,共计58461元。

2.被告人何福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酉阳县双泉乡天马村马家坝2016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建设中,邀约不符合搬迁政策的人员在安置点修建房屋并承诺能借用本地村民户口为其申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补贴款,后何福宪借用双泉乡天马村村民文某某、左某某、李某乙、冉某乙、李某丙、舒某某、吴某乙、肖某某、王某甲、杜某某、李某丁、何某乙等12户户籍资料,并编造该12户村民在酉阳县双泉乡天马村马家坝安置点建房的虚假事实,伪造虚假申报资料,共套取国家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790000元。

被告人何福宪两次诈骗金额共计848461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福宪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何福宪已退还国家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40000元,退还部分受害人资金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何福宪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何福宪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等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丙、陈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吴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双泉乡政府工作人员曾经告知何福宪关于国家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何福宪向吴某乙、王某甲等人借取户籍信息并对王某乙、郑某某等人承诺能帮其借取本地村民户口套取国家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资金;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甲、罗某某、李某甲、何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何福宪伪造基础设施费用清单并向各被害人收取基础设施费用,造成各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福宪的供述证实其在2015年10月伪造基础设施费用清单并于同年次月向各被害人收取基础设施费用,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58461元的事实;何福宪以套取双泉乡天马村马家坝安置点2016年国家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为目的,借用马家坝安置点本地村民12户的户籍信息,共套取扶贫搬迁政策资金790000元的过程经过;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地理位置、现场状况,修建房屋大致排列情况等;

6.视听资料,光盘19张,证实公安机关对何福宪、林正前的讯问程序合法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福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福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福宪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何福宪在案发后主动将部分赃款退还给财政专用账户及部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福宪诈骗国家扶贫款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何福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贤相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福宪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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