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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结明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何结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2018年11月23日因诈骗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结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何结明与李某甲、覃某甲、覃某乙、曾某某、“老某某”、“四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座**铺**店门前,使用设赌局“猜硬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陆某某下注,骗取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戒指、耳环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结明与李某甲、覃某甲、覃某乙、曾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号**铺门前,使用设赌局“猜硬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张某某下注,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600元。

3.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结明与李某甲、覃某甲、覃某乙、曾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公厕前空地,使用设赌局“猜硬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赵某某下注,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何结明与他人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肇庆市四会市**路**市场门前街边,使用设赌局“猜硬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顾某某下注,骗取被害人一只价值人民币4664元的金戒指。

5.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结明与李某甲、覃某甲、覃某乙、曾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入口通道边,使用设赌局“猜硬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邝某某下注,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何结明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结明结伙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结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结明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结明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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