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继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新沂市人,户籍所在地新沂市**镇**村**组**号,现住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小区**栋**室。被告人何继勇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继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伟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伟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驾驶一辆大众轿车,先后五次到泗县开发区**路、**沟路路段,用携带的美工刀、锄头等工具,将路边电线杆的铜芯电缆线(规格5*25)从两头剪断,共计窃取28段电缆线,总长度约1036米。经依法鉴定,涉案电缆线总计价值人民币98420元人民币。
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于2019年11月8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苏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继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继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继勇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继勇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莉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继勇、徐伟波现羁押于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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