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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继承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何继承(曾用名何继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本院于2021年 1 月5 日决定对其逮捕,建始县公安局于2021年  1月21 日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继承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何继承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何继承与本县吸毒人员樊某某(已判刑)入住本县业州镇“紫涵商务宾馆”。在该宾馆403、408房间,被告人何继承与樊某某多次容留本县吸毒人员陈某某、方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尹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樊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尹某某、某某甲、某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何继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继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继承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何继承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继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华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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