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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维胜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维胜(曾用名何三弟,绰号“阿胜”、“老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维胜涉嫌非法制造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维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何维胜在淘宝上购买射钉枪、狙击镜、无缝钢管、枪托、瞄准镜导轨、夹具、射钉弹、钢珠等配件,在自己位于藤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使用打磨机等工具将上述购买得来的配件制造了一支枪支,并将该枪支藏于其屋旁的旧屋房间阁楼里。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何维胜抓获,并在其位于藤县**镇**村**组**号其屋旁的旧屋房间阁楼查获了其制造的一支黑色长管枪支疑似物。经鉴定,被查获的黑色长管枪支疑似物鉴定结果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维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维胜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维胜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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