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美英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363号

被告人何美英,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组,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美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何美英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商业城**号**传媒公司内,谎称可以帮人代写、代发表论文,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何美英聘请麦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冒充客服人员,两人按照何美英提供的话术在互联网上与被害人沟通,在被害人需要代写、代发表论文后再将被害人推送至被告人何美英,由何美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支付代写、代发表论文的费用,从而实施诈骗行为。经核实,何美英诈骗了40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76345元。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何美英为实施诈骗行为,非法购买并持有他人信用卡50多张。

2019年5月23日16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传媒公司抓获被告人何美英。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美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何美英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美英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何美英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