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何翔,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甲银行南京分行*甲行行长助理,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何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何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翔在*甲银行(原某乙银行)南京分行担任*乙支行理财经理、*丙支行零售部副经理、*甲支行行长助理(主持工作)期间,为了取得资金进行贵金属等高风险交易获利,向被害人谎称以“拼单”的方式代理认购信托计划,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收益,或者谎称代被害人购买某甲银行发售的“日添利”等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后被告人何翔将上述钱款用于支付前期客户的本金、收益及购买房产,并在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大宗商品交易所等平台进行高风险投资造成巨额亏损,致被害人卜某某、陈某某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无法返还。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何翔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代理投资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卜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翔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迟 晨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翔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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