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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耀亭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何耀亭,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县**湾镇**村**组**号。因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耀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耀亭在武汉市硚口区**宿舍**号**楼**号,采用塑料卡片插门入室的方式,正在房间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被害人温某某回家后当场发现并报警。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耀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耀亭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耀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耀亭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耀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何耀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耀亭有期徒刑十个月或者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德军

  检察官助理 :张  振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何耀亭现被羁押于硚口区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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