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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者波、李鑫盗窃案)_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者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75********,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0年11月2日,被告人何者波因犯盗窃罪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1月29日,其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月31日,其因犯盗窃罪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11日,其因犯盗窃罪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鑫,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3年11月4日,李鑫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3月10日,其因犯抢劫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在绿春县**镇**社区**巷**号张某某家三楼,被告人何者波与李鑫共同盗窃了靠近三楼大门的次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

2、2019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在绿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李某某家,何者波与李鑫共同盗窃了客厅靠西北角沙发上的一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何者波于2019年9月28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鑫于2019年10月9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其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者波、李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者波、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入室盗窃的情形,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者波、李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者波、李鑫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何者波、李鑫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者波、李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者波、李鑫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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