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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臣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63号

被告人何臣,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臣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臣于2020年9月11日晚2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和泓江山国际小区外广场外附近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在民警将其带往派出所,途经本市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外人行道时,何臣伺机将放在其裤兜内的2包分别净重9.95克、3.75克的海洛因扔在地上,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

被告人何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人;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臣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臣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何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何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臣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臣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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