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何自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卡吉村委会卡吉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自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自国因与被害人罗某某妻子王某某有染,后被王某某约出来受到罗某某等人的殴打(经鉴定何自国胸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6月4日凌晨1时许,何自国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斧子,铝合金升降梯步行至砚山县江那镇书院社区书院村**号附**号王某某家,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内,架升降梯翻爬进入二楼,再下至一楼埋伏在屋内欲杀害王某某。至次日6时许,何自国见有人从房间内走出,趁其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刀刺入该人腹部,后发现该人是罗某某。罗某某将刀从腹部拔出,何自国上前跟罗某某抢刀,在抢刀过程中罗某某向王某某呼救,王某某从房内出来查看,见罗某某已受伤倒地。何自国看见王某某遂持斧子砍向王某某,王某某上前与何自国抢夺斧子,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何自国看见罗某某已经不动了,遂用头撞击墙角、地板自伤自残,直至自己昏迷。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生前受单刃锐器单次刺击腹部至左髂总动脉离断并急性大量失血导致死亡,王某某身体所受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升降梯、断刀等;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自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自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自国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涉案断刀一把、刀尖一段、斧子一把随案移送;涉案铝合金升降梯一部,现保存于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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