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航、陈龙等5人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何航,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中专肄业,务工,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2006年7月21日,陈龙因犯盗窃罪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91********,汉族,大学肄业,个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高中,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陈某某商议通过在“大亨互娱”平台担任代理获利。后汤亮找到“大亨互娱”平台的上家,由上家将陈龙、何航、汤亮等人共用的账号(宝某某,ID:1248****)设置为合伙人账户,并设置加入该合伙人名下的赌客打完一大局(共计十小局)后赢取200积分以上的,积分会被系统自动抽取5%。陈龙、何航、汤亮与上家约定好分成比例为上家占10%,何航、陈龙、汤亮等人占90%,除去返还玩家的返利及开支后,何航和陈某某、陈龙、汤亮各占收益纯利润的三分之一。后被告人黄某某加入为赌客上下分并收取汤亮的分红。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等人开始招揽赌客在“大亨互娱”平台内进行赌博且获利,赌博流程为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与何航、陈龙、汤亮、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联系,然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人支付上分所需金额,被告人再将对应的积分通过共用管理员账号(宝某某,ID:1248****)充到赌客的“大亨互娱”平台账号内,赌客使用该分值进行赌博。赌博后剩余积分可以在被告人处通过微信支付宝下分,换取与剩余分值相对应的钱。赌博的方式是“三公”、“牛牛”等。

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何航、陈龙、汤亮、陈某某共计从“大亨互娱”平台抽成获取利益4450379元,其中每家各分得1317413元,工资总计498140元。黄某某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初,参与获利40余万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黄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何航、陈龙、汤亮、黄某某归案后即被羁押,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电子账单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黄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400余万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航、陈龙、汤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某、陈某某应当减轻处罚。何航、陈龙、汤亮、黄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航、陈龙、汤亮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十一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陈龙工行卡(622202310********)内1028.35元余额被冻结,何航工行卡(62122631000********)36243.59元余额被冻结,陈某某工行卡(62220331000********)内58327.58元余额被冻结,陈某某建行卡(6210037601********)42787.92元余额被冻结;何航、陈某某退缴的45万元被暂扣;扣押的手机及平板电脑暂存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