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良智、廖某某等人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何良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号。2010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栋**单元**楼。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住址:同上。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良智、姚某某、黄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何良智、姚某某、黄某某三人共谋,采取用破窗器等作案工具敲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先后盗取被害人范某某(男,57岁)停放在成都市金牛区长兰路1号蓝色空间如意府小区门口的棕色保时捷(川A*****)车内茶叶若干,盗取被害人江某某(男,37岁)停放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36号工商银行路边的白色宝马(川A*****)车内尼康相机(含镜头)一台,盗取被害人潘某某(男,37岁)停放在成都市青羊区同心路树德中学对面路边的黑色奔驰(川A*****)车内警官证一个。经鉴定,被盗尼康相机(含镜头)价值人民币8650元。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良智、黄某某、廖某某、候某某四人共谋,采取上述手段,盗取被害人苏某某(男,46岁)停放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凯莱丽景雅筑门口路边的黑色路虎汽车(川A*****)内的酒及茶叶若干,后将盗得的茅台酒及茶叶等物品以4730元价格销赃。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候某某三人共谋,采取上述手段,盗取被害人周某某(男,39岁)停放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临港路四段消防站门口处的黑色奔驰汽车(川A*****)内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的价值无法认定。

2020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二人共谋,采取上述手段,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24岁)停放在成都市新都区金桂路路边的黑色奔驰汽车(川A*****)内的手机盒一个和眼镜一副。被盗手机盒和眼镜的价值无法认定。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良智、廖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良智、姚某某、黄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良智、姚某某、黄某某,被告人何良智、廖某某、黄某某、候某某,被告人廖某某、黄某某、候某某,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分别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六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良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良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良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良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良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姚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黄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廖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候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栓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良智、姚某某、黄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提讯证陆份,换押证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作案工具破窗器已扣押,依法应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