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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良盗窃、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何良,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重庆江津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重庆市江津******(身份系自报)2019年12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良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何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被告人何良,与同案人“某甲”、“某乙”(身份不明)事先合谋盗窃,后于2020年5月12日凌晨,由同案人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上洲村黄家祠堂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陕H*****的大龙牌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的一台银潮牌空压机、一台开山牌手持式凿岩机、两台风镐、三条风管、四十条风镀钎、五十条电线等物品盗走。被告人何良负责在潮州市湘桥区沙洲村环岛路潮州大桥下接应,并将上述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物品转移至潮州市湘桥区新春路人民广场停车场停放。至当天下午,被告人何良在潮州市湘桥区滨江路海博熙泰路段将上述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物品销赃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赃车价值人民币5687.16元,赃物银潮牌空压机价值人民币3248.28元,开山牌手持式凿岩机价值人民币673.68元,其他赃物无法估价。归案后,被盗赃车及赃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何良,与同案人“某甲”、“某乙”事先合谋盗窃,后于2020年5月16日凌晨,由同案人“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环岛路实创住人集装箱前路边,将被害人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的发电机、切割机盗走,被告人何良及同案人“某乙”负责在该路段接应,并将上述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物品转移至潮州市湘桥区花园村一路边,后由同案人将上述赃车及赃物销赃。赃物均无法估价。归案后,被盗赃车及赃物均无法追回。

3.被告人何良,与同案人“某甲”、“某乙”事先合谋盗窃,后于2020年5月23日凌晨,由同案人“某甲”、“某乙”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二村新厝场一大铁棚下通道,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何良将该辆三轮摩托车从古巷镇转移至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并由同案人将赃车销赃。赃车价值人民币11590元。归案后,被盗赃车无法追回。

4.被告人何良,于2020年6月9日下午,伙同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市尾村附近韩江护堤堤坝上,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女庄摩托车停放在该处,后由同案人夏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何良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该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0元。

5.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何良伙同同案人夏某某驾驶上一宗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至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众利鞋业附近韩江护堤堤坝上,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摩托车,后由同案人夏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何良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该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2744元。作案后,被告人何良及同案人夏某某将李某乙的电动摩托车藏匿在大楼后的竹棚下,并驾驶作案所用的摩托车停放在附近一超市,后驾驶李某甲的摩托车返回藏匿地点准备转移李某乙的电动摩托车时,被被害人李某甲发现,同案人夏某某被现场抓获,被告人何良趁机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发还给二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何良伙同他人盗窃作案5宗,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23973.12元。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何良,于2020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在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新洋路宝华酒店门口,使用石墩砸打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浙K*****的雪佛兰牌小汽车,致该小汽车的后挡风玻璃、前车辆保险杆受损。后被告人何良在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民警到宝华酒店处置其他警情时,又使用雪糕筒砸打停放在宝华酒店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警的警车,致该警车的后车箱盖受损。

经鉴定,被砸打的雪佛兰汽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2403.60元;被砸打的警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良,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良,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 丁桂銮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良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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