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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艳强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何艳强,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小镇**。个体。2011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后上网追逃2019年4月2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艳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何艳强在银川市**房产中介公司将其名下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董某某,后被告人何艳强虚构事实从被害人董某某手中将真的房权证骗出,找人伪造假房权证还给被害人董某某。又用骗来的房产证将已经卖给被害人董某某的房屋卖给了被害人吴晓红。

2、2010年4月至11月,被告人何艳强伙同刘某某(已判决)让冒充宁夏**厅**局工作人员陈某某,以倒卖**厅**处淘汰车、倒卖**政府淘汰公务用车、倒卖**军区淘汰车、倒卖北京罚没车等虚构事实为由,取得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先后在银川、兰州、西安、北京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共计4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史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艳强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艳强虚构属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艳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何艳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艳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永丽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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