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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芬介绍卖淫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何芬,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本市**镇**盲人按摩店经营者,住本市**镇**街*巷**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号)。2018年12月25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8月21日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芬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芬于2019年11月开始经营位于本市樟木头镇怡乐街的康强盲人按摩店,经营期间,为武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卖淫女介绍嫖客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提成。2019年11月13日,民警至上述按摩店内检查时,当场将何芬抓获并带回上述三名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身份确查情况说明等书证,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何芬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芬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芬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芬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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