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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英剑、练俊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英剑,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9********,四川省高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身份系自报)。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练俊,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身份系自报)。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英剑、练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英剑、练俊,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路中段**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丰田轿车没有上锁,遂由被告人练俊负责望风,被告人何英剑打开该车驾驶座后车门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副驾驶座储物格内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并瓜分所得赃款。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英剑、练俊,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英剑、练俊,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英剑、练俊,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3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何英剑、练俊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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