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何虎,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宿舍**号。1992年1月2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何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4日间,在新沂市**镇、**镇等地,被告人何虎先后多次盗窃草狗共计6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05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日9时许,在新沂市**镇**村河堰旁,被告人何虎以老鼠药毒狗的方式将曹某某家一条黄色草狗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175元。
2、2019年12月3日上午,在新沂市**镇**村路旁, 被告人何虎以老鼠药毒狗的方式将彭某某家一条黄色草狗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238元。
3、2019年12月3日上午,在新沂市**镇**村路旁, 被告人何虎以老鼠药毒狗的方式将王某某家一条黑色草狗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19年12月3日上午,在新沂市**镇**村**组路旁, 被告人何虎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周某某家一只草狗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167元。
5、2019年12月4日10时许,在新沂市**镇**村**组何某某家门前, 被告人何虎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一只黄色草狗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180元。
6、2019年12月4日10时许,在新沂市**镇**村**组路旁, 被告人何虎以老鼠药毒狗的方式将夏某某家的一条草狗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草狗价值人民币148元。
被告人何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虎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虎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