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何被雄(化名雷总),男,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路**号。被告人何被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6日被临时寄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2018年6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巨豪(化名彭大主任),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符巨豪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2日被临时寄押于徐闻县看守所,2018年5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少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院**栋**室。被告人孟少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临时寄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9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德国(化名易主任),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德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余会,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被告人冯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广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栋**室。被告人黄广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利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委会**组**号。被告人杨利军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0年1月28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本雄,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澧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分拨中心**室。被告人贺本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飞铭(化名沈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镇**村**组。被告人蒲飞铭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云明(化名张伟),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9052918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田云明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季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溆浦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谢季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被临时寄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树成,男,1970年**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树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郎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1室。被告人郎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声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洪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栋**室。被告人向声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志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楼**栋**室。被告人雷志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世娟(化名王婷婷),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501室。被告人陈世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平、刘岩竹,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继浪,女,1994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4********,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荔波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镇**村**寨**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被告人卢继浪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德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通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村**组**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单元**号。被告人郑德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光保(化名王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内**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被告人王光保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海清,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兴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8********,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麻江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栋**室。被告人王兴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镇**村**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或厂坪镇**村**组**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钧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内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乡**村**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张钧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马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宫**区**栋**室。被告人王马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9日被临时寄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11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先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汉阴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陕西省汉阴县**镇**村**组。被告人毛先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中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农场**分场**区**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被告人路中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大华、陆琦,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松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彭松林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7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宏筱,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甘肃省镇原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李宏筱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园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伍园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金华,男,199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组**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江金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上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邹上飞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龙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利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宋龙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鞍林,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小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公司员工宿舍。被告人石小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明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林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区**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被告人段明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25日、2019年1月2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6日、2019年1月2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2月2日),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6日,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一)组织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形成过程。2015年,被告人杨利军、贺本雄等人从福建泉州转移至马鞍山市,以“传销”为幌子,暴力劫取被害人钱财。同期,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等人亦在福建泉州、南安等地,以此手法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底,被告人杨利军觉得犯罪难以为继,遂“邀请”何被雄来马鞍山“发展”。2017年2月,被告人何被雄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指挥符巨豪率冯强、蒋德国等10余人陆续抵达马鞍山市,在若干个居民小区租住房屋组建“犯罪家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3月28日,冯强等人将被害人石小军诱骗至马鞍山市的“犯罪家庭”实施迫害,至此,以何被雄、符巨豪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7年10月,原在江西上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孟少新,得知何被雄等人在马鞍山市的犯罪组织规模较大,颇具实力,慕其名而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指挥被告人黄广志、卢继浪、王光保、王兴龙、郎强、李树成等人投奔该组织,并在马鞍山市多个居民小区组建互相联络、彼此配合的多个“犯罪家庭”,此时,何被雄、符巨豪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达到“鼎盛”时期。
2.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组织成员均服从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的领导,被告人何被雄自封为“老总”,掌管组织的人事任免权、财务管理权;被告人符巨豪为“大主任”,负责统领各“犯罪家庭”的日常事务;被告人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是“主任”,负责管理各自家庭中的组织成员,恐吓、殴打、制服新人;被告人孟少新、杨利军、贺本雄率自己团队人员投靠该何被雄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积极参加该组织并与其他“家庭人员”互相配合实施犯罪,孟少新、杨利军、贺本雄从中分得部分赃款;被告人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等人积极配合各“主任”管理“犯罪家庭”,并多次参与实施对被害人的暴力犯罪;被告人陈世娟、卢继浪是该组织实施色诱的“宝贝”,负责在网络上通过社交软件、婚恋平台等诱骗被害人并接新人入住“犯罪家庭”。
3.该组织在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规矩和纪律,黑帮文化浓郁。为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有着严密的帮规,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组织领导来到“犯罪家庭”时,下级须主动为上级擦鞋;见面时,下级须弯腰、鞠躬并主动握手问好。组织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人员集中住宿,规定时间作息,餐后合唱《码头歌》等帮会歌曲,并由“主任”安排人员集中上课,灌输加入该组织能够发财致富的思想。成员每次实施“色诱”前,由“管家”分发手机并指挥组织成员诱骗被害人。对违反帮规戒律的组织成员,组织领导以体罚、撤职等方式对下属进行惩戒。对新人迫害心狠手辣、“表现积极”的组织成员将会直接晋升等级。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存续期间,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48万余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部分违法所得用于维持组织的运营,支付“犯罪家庭”的租金、水电费、日常伙食费等,购买作案工具手机卡并为业务员充话费用以实施网络“色诱”,组织的“犯罪家庭”被查获后,何被雄支付钱财用于符巨豪潜逃。
(三)行为特征
为劫取钱财、扩大组织规模,该组织利用社交软件、婚恋交友等网络平台,面向有择偶、交友、求职等需求的网民实施违法犯罪,通过“网络诱骗→殴打拘禁→暴力抢劫→强力洗脑”四步曲的方式,非法敛财,并将被害人“教育转化”为犯罪行为人,为组织所用,组织人员规模不断扩大。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该组织通过暴力殴打、威胁、恐吓、拘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70起,其中抢劫32起,非法拘禁38起。
(四)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何被雄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符巨豪为领导者,以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等6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打着“传销”的由头,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犯罪,因“管理严格、负面消息少”,先后有多名身居外地的被告人“慕名”投靠该组织,向该组织学习“取经”、寻求合作,在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同时,该犯罪组织先后租住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大板楼、书林嘉苑等小区的6处房屋组建 “犯罪家庭”,在本市花山区盘踞14个月,先后有38名被害人受到迫害,被害人涉及16个省份、32个地市。该组织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络平台中有择偶需求并来马鞍山会见网友的男子进行迫害,对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先后有37名被害人受到该组织成员的暴力殴打、抢劫和非法拘禁,其中,1人轻伤,1人轻微伤;1名残疾被害人被抢劫、非法拘禁;有7名被害人在逃离该组织的非法控制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15名被害人受迫害后,被强力洗脑转化为犯罪行为人,使得该组织成为“滚雪球式”的“犯罪人工厂”,严重破坏了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U盘、记事本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铁路出行记录、租房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丙、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非法拘禁事实
以何被雄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在网上诱骗的方式将网络平台中有征婚、交友、求职意向的男子骗至马鞍山市,符巨豪安排宝贝或其他男业务员以“闺蜜”、“表哥”等身份将被害人接至预先指定的家庭中,该家庭主任提前安排好人员分工后在楼下望风,其他家庭主任过来帮助控制新人,家庭中其他业务员通过按手、按脚、拿毛巾捂嘴、搜身等行为共同将被害人制服,后通过门窗封闭、贴身看管、体罚殴打、上课洗脑等方式将被害人控制在家庭中,该组织存续期间,先后非法限制38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田云明、梁某某(另案处理)、蒲飞铭、郑德忍、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石小军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20日左右。
2.2017年4月9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杨利军、贺本雄、蒋德国、“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田云明、向声海、蒲飞铭、梁某某(另案处理)、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张钧淋控制在本市花山区杨家山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7日。
3.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杨利军、贺本雄、冯强、蒋德国、蒲飞铭、谢季龙、雷志江、张钧淋、“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颜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57日。
4.2017年5月16日左右,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田云明、石小军、梁某某(另案处理)、向声海、郑德忍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老金字塘22栋309室,拘禁期限长达19日。
5.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田云明、石小军、郑德忍、梁某某(另案处理)、向声海、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老金字塘22栋309室,拘禁期限长达15日。
6.2017年7月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雷志江、石小军、张钧淋、赵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丁控制在本市花山区杨家山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16日。
7.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向声海、冯强、田云明、蒲飞铭、谢季龙、张钧淋、“黄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赵某某、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13日。
8.2017年9月9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田云明、谢季龙、“黄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郑德忍、蒲飞铭、张钧淋、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王某甲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0日。
9.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冯强、黄广志、蒋德国、蒲飞铭、郎强、郑德忍、赖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赵某某、田云明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王马春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5日。
10.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冯强、蒋德国、郎强、蒲飞铭、赖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郑德忍、田云明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1日。
11.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杨利军、蒋德国、蒲飞铭、田云明、郎强、谢季龙、郑德忍、赖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冯强、黄广志、雷志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李宏筱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3日。
12.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向声海、谢季龙、李树成、王兴龙、王光保、雷志江、张钧淋、郑德忍、田云明、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邹上飞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16日。
13.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蒋德国、蒲飞铭、田云明、赖某某(另案处理)、郎强、王某甲、赵某某、郑德忍、王马春、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彭松林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0日。
14.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冯强、蒋德国、蒲飞铭、郎强、赵某某、王某甲、田云明、郑德忍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0余日。
15.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冯强、蒋德国、郎强、李树成、郑德忍、陈世娟、蒲飞铭、赖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王某甲、向声海、田云明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毛先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0日。
16.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郎强、向声海、田云明、彭松林、王某甲、赵某某、王马春、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路中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2日。
17.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郎强、王马春、向声海、王某甲、赵某某、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9日。
18.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冯强 、蒋德国 、谢季龙、李树成、郑德忍、张钧淋、李宏筱、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江金华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期限长达7日。
19.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郎强、李树成、王光保、王兴龙、江金华、毛先乐、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宋龙龙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7日。
20.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黄广志、李树成、郎强、王光保、王兴龙、毛先乐、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4日。
21.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冯强、蒋德国、黄广志、谢季龙、向声海、张钧淋、郑德忍、王马春、彭松林、陈世娟、李宏筱、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段明杰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期限长达9日。
22.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黄广志、李树成、郎强、王光保、王兴龙、毛先乐、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1日。
23.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谢季龙、张钧淋、郑德忍、向声海、王马春、彭松林、李宏筱、蒲飞铭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谭某乙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期限长达22日。
24.2018年2月1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黄广志、李树成、郎强、王光保、王兴龙、江金华、宋龙龙、毛先乐、路中齐、向声海、卢继浪、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2日。
25.2018年2月3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蒋德国、李树成、郎强、王光保、路中齐、王兴龙、毛先乐、宋龙龙、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伍园林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2日。
26.2018年2月9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谢季龙、蒲飞铭、向声海、郑德忍、张钧淋、李宏筱、彭松林、王马春、赵某某、卢继浪、陈世娟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肖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期限长达13日。
27.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冯强、蒋德国、谢季龙、王马春、段明杰、郑德忍、向声海、张钧淋、蒲飞铭、彭松林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宗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期限长达20日。
28.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郎强、李树成、王兴龙、王光保、路中齐、毛先乐、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厉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5日。
29.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田云明、雷志江、蒲飞铭、王某甲、邹上飞、毛先乐、陈世娟、卢继浪、赵某某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戊控制在本市花山区杨家山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41日。
30.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黄广志、李树成、郎强、伍园林、王光保、王兴龙、路中齐、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姚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5日。
31.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黄广志、蒲飞铭、田云明、雷志江、王某甲、邹上飞、李宏筱、毛先乐、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沈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拘禁期限长达28日。
32.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李树成、郎强、路中齐、王光保、王兴龙、伍园林、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40日。
33.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蒲飞铭、宋龙龙、郑德忍、江金华、段明杰、宗某某(另案处理)、彭松林、张钧淋、毛先乐、邹上飞、王某甲、赵某某、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期限长达7日。
34.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蒲飞铭、张钧淋、郑德忍、王某甲、邹上飞、宋龙龙、段明杰、江金华、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丙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拘禁时间达3小时左右。
35.2018年4月2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谢季龙、郎强、路中齐、伍园林、赵某某、王光保、田云明、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幸福路45号1栋501室,拘禁期限长达17日。
36.2018年4月3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谢季龙、黄广志、郎强、田云明、王光保、赵某某、伍园林、路中齐、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幸福路45号1栋501室,拘禁期限长达16日。
37.2018年4月4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田云明、李树成、郎强、向声海、王兴龙、蒲飞铭、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21日。
38.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李树成、郎强、向声海、王兴龙、卢继浪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控制在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拘禁期限长达13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铁路出行记录、微信聊天截屏等书证;
2.证人刘某己、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抢劫事实
以何被雄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诱骗到家庭中的被害人实施看管,在“考察”期间,以被害人不遵守规矩为由体罚、殴打、威胁被害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该组织存续期间共实施抢劫犯罪32起(1起未遂),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2310.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9日,被害人张钧淋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杨家山大板楼5栋703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杨利军、贺本雄、梁某某(另案处理)、陈世娟、“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蒲飞铭、田云明、向声海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张钧淋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张钧淋被逼无奈将30800元交给该组织。
2.2017年5月14日,被害人颜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杨利军、贺本雄、冯强、蒋德国、谢季龙、蒲飞铭、“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张钧淋、田云明、梁某某(另案处理)、雷志江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颜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颜某某被逼无奈将56000元交给该组织。
3.2017年5月16日,被害人郑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老金字塘22栋309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田云明、向声海、石小军、郑德忍、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郑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郑某某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4.2017年5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老金字塘22栋309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田云明、石小军、“杨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郑德忍、向声海、陈世娟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赵某某被逼无奈将19600元交给该组织。
5.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朱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杨家山大板楼5栋703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贺本雄、蒋德国、向声海、冯强、田云明、蒲飞铭、谢季龙、张钧淋、赵某某、陈世娟、“黄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朱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朱某某被逼无奈将84000元交给该组织。
6.2017年9月9日,被害人王某甲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谢季龙、蒲飞铭、张钧淋、郑德忍、田云明、陈世娟、“黄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王某甲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王某甲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7.2017年11月2日,被害人王马春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冯强、黄广志、蒋德国、蒲飞铭、郑德忍、郎强、赵某某、王某甲、田云明、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王马春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王马春被逼无奈将14000元交给该组织。
8.2017年11月5日,被害人王某乙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黄广志、田云明、蒲飞铭、郎强、王某甲、赖某某(另案处理)、郑德忍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王某乙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王某乙被逼无奈将30800元交给该组织。
9.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李宏筱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杨利军、蒋德国、冯强、蒲飞铭、田云明、郎强、谢季龙、郑德忍、黄广志、雷志江、王某甲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李宏筱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李宏筱被逼无奈将5600元交给该组织。
10.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邹上飞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黄广志、谢季龙、向声海、李树成、王兴龙、王光保、雷志江、张钧淋、郑德忍、陈世娟、田云明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邹上飞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邹上飞被拘禁数日、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11.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彭松林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蒋德国、蒲飞铭、田云明、赖某某(另案处理)、郎强、王某甲、郑德忍、王马春、赵某某、陈世娟、冯强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彭松林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彭松林被逼无奈将5600元交给该组织。
12.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许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冯强、蒋德国、蒲飞铭、郎强、赵某某、王某甲、田云明、郑德忍等人,以胁迫方式将许某某逼要许某某银行卡密码,被害人许某某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13.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毛先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冯强、蒋德国、郎强、李树成、郑德忍、陈世娟、蒲飞铭、赖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王某甲、向声海、田云明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毛先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毛先乐被被逼无奈将14000元交给该组织。
14.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路中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冯强、郎强、向声海、田云明、彭松林、王某甲、赵某某、王马春、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路中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路中齐被逼无奈将4710.66元交给该组织。
15.2017年12月22日,被害人钟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郎强、王马春、向声海、王某甲、赵某某、冯强、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钟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钟某某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16.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宋龙龙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郎强、李树成、王光保、王兴龙、毛先乐、江金华、卢继浪、冯强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宋龙龙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宋龙龙被逼无奈将7700元交给该组织。
17.2018年1月24日,被害人罗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黄广志、冯强、郎强、李树成、王光保、毛先乐、王兴龙、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罗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罗某某被逼无奈将11200元交给该组织。
18.2018年1月25日,被害人段明杰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冯强、蒋德国、黄广志、谢季龙、向声海、王马春、张钧淋、郑德忍、彭松林、李宏筱、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段明杰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段明杰被逼无奈将9900元交给该组织。
19.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曾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郎强、王光保、王兴龙、毛先乐、卢继浪、李树成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曾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曾某某被逼无奈将5600元交给该组织。
20.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谭某乙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黄广志、谢季龙、张钧淋、郑德忍、向声海、王马春、彭松林、李宏筱、蒲飞铭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谭某乙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谭某乙被逼无奈将90600元交给该组织。
21.2018年2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黄广志、冯强、李树成、郎强、王光保、王兴龙、江金华、宋龙龙、毛先乐、路中齐、向声海、卢继浪、陈世娟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张某某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22.2018年2月3日,被害人伍园林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蒋德国、王光保、李树成、郎强、路中齐、王兴龙、毛先乐、宋龙龙、陈世娟、冯强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伍园林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伍园林被逼无奈将2000元交给该组织。
23.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宗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冯强、蒋德国、黄广志、谢季龙、王马春、段明杰、郑德忍、向声海、张钧淋、蒲飞铭、彭松林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宗某某银行卡密码,被害人宗某某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24.2018年2月13日,被害人厉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冯强、李树成、郎强、王光保、王兴龙、路中齐、毛先乐、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厉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厉某某被逼无奈将5600元交给该组织。
25.2018年2月20日,被害人刘某戊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杨家山大板楼5栋703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田云明、雷志江、蒲飞铭、王某甲、邹上飞、毛先乐、黄广志、赵某某、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刘某戊银行卡密码及钱财,被害人刘某戊被逼无奈将2800元交给该组织。
26.2018年2月24日,被害人姚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黄广志、冯强、李树成、郎强、伍园林、王光保、王兴龙、路中齐、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姚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姚某某被逼无奈将11200元交给该组织。
27.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沈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黄广志、蒲飞铭、田云明、雷志江、王某甲、邹上飞、李宏筱、毛先乐、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沈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沈某某被逼无奈将28000元交给该组织。
28.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吴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蒋德国、冯强、李树成、郎强、路中齐、王光保、伍园林、卢继浪、王兴龙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吴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吴某某被逼无奈将5600元交给该组织。
29.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1栋611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蒲飞铭、宋龙龙、郑德忍、江金华、段明杰、宗某某(另案处理)、彭松林、张钧淋、赵某某、王某甲、毛先乐、邹上飞、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陈某某逼要钱财,致陈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0.2018年4月2日,被害人王某丙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幸福路45号1栋501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谢季龙、郎强、路中齐、伍园林、赵某某、王光保、田云明、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王某丙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王某丙被逼无奈将10000元交给该组织。
31.2018年4月4日,被害人黄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黄广志、田云明、李树成、郎强、蒲飞铭、向声海、王兴龙、陈世娟、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黄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黄某某被逼无奈将7400元交给该组织。
32.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被诱骗至本市花山区书林嘉园1栋608室内并拘禁数日。期间,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李树成、郎强、向声海、王兴龙、卢继浪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密码。2018年4月24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赵某某被解救,上述人员未劫取到财物。
被告人冯强、蒋德国、蒲飞铭、宋龙龙、王某甲、雷志江、郑德忍、张钧淋、彭松林、邹上飞、江金华、毛先乐、段明杰、李宏筱于2018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季龙、伍园林、路中齐、郎强、赵某某、陈世娟、王光保于2018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树成、向声海、王兴龙于2018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符巨豪于2018年4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广志于2018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被雄于2018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少新于2018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石小军于2018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马春于2018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贺本雄于2018年11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利军于2018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云明于2018年12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民警从福建省福清监狱押回。到案后,被告人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李树成、郎强、向声海、谢季龙、郑德忍、石小军、雷志江、张钧淋、王兴龙、王光保、赵某某、王某甲、宋龙龙、彭松林、邹上飞、王马春、江金华、毛先乐、段明杰、李宏筱、伍园林、路中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陈世娟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继浪于2018年6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段明杰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丙、陈某某各5000元,刘某丙、陈某某对段明杰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铁路出行记录、微信聊天截屏、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路某某、谭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乙、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王光保、雷志江、郑德忍、王兴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胁迫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何被雄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符巨豪系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何被雄的刑事责任,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符巨豪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王光保、雷志江、郑德忍、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2310.66元,其中,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参与抢劫32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482310.66元;被告人孟少新参与抢劫10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64410.66元;被告人蒋德国参与抢劫29起,抢劫数额464910.66元;被告人冯强参与抢劫26起,抢劫数额411710.66元;被告人黄广志参与抢劫25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286310.66元;被告人杨利军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92400元;被告人贺本雄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170800元;被告人蒲飞铭参与抢劫16起,抢劫数额378000元;被告人田云明参与抢劫18起,抢劫数额324510.66元;被告人谢季龙参与抢劫9起,抢劫数额264500元;被告人李树成参与抢劫12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75900元;被告人郎强参与抢劫19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149410.66元;被告人向声海参与抢劫15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303010.66元;被告人雷志江参与抢劫5起,抢劫数额95200元;被告人陈世娟参与抢劫14起,抢劫数额212500元;被告人卢继浪参与抢劫16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115310.66元;被告人郑德忍参与抢劫14起,抢劫数额204100元;被告人王光保参与抢劫10起,抢劫数额64500元;被告人王兴龙参与抢劫11起(1起未遂),抢劫数额619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抢劫11起,抢劫数额111110.66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抢劫10起,抢劫数额140710.66元;被告人张钧淋参与抢劫8起,抢劫数额248900元;被告人王马春参与抢劫6起,抢劫数额116410.66元;被告人毛先乐参与抢劫9起,抢劫数额65700元;被告人路中齐参与抢劫6起,抢劫数额37200元;被告人彭松林参与抢劫5起,抢劫数额108010.66元;被告人李宏筱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128500 元;被告人伍园林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26800元;被告人江金华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10500元;被告人邹上飞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30800元;被告人宋龙龙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4800元;被告人石小军参与抢劫2起,抢劫数额22400元;被告人段明杰参与抢劫2起,抢劫数额2800元。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蒋德国、冯强、孟少新、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王光保、雷志江、郑德忍、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彭松林、李宏筱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路中齐、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王光保、雷志江、郑德忍、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以殴打、威胁、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蒲飞铭、田云明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其中对于何被雄、符巨豪,应按照该犯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卢继浪、郑德忍、王光保、王兴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钧淋、石小军、王某甲、赵某某、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段明杰被胁迫参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继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李树成、郎强、向声海、谢季龙、郑德忍、石小军、雷志江、张钧淋、王兴龙、王光保、赵某某、王某甲、宋龙龙、彭松林、邹上飞、王马春、江金华、毛先乐、段明杰、李宏筱、伍园林、路中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陈世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黄广志、李树成、郎强、向声海、王兴龙、卢继浪在抢劫被害人赵某某一案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对本起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孟少新、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贺本雄、蒲飞铭、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陈世娟、卢继浪、王光保、雷志江、郑德忍、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张钧淋、王马春、毛先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石小军、段明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云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原君
检察员: 胡晓波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被雄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被告人符巨豪、孟少新、蒲飞铭、郑德忍、张钧淋、王马春、石小军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王光保、王兴龙、王某甲、赵某某、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段明杰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贺本雄、卢继浪、毛先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31册;
3.随案移送扣押的手机、U盘、记事本等物品见《移送财物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