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何诸慧,男,1997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7092246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三江镇江东村四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诸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3时许,在溆浦县卢峰镇迎宾社区新汽车站对面的“低庄牛肉粉”店前人行过道,寻找盗窃作案目标的被告人何诸慧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星日牌黑色二轮电动摩托车。被告人何诸慧试用细铁丝插进摩托车的钥匙孔,点火发动电动摩托车,将该电动摩托车盗走。
2020年5月21日5时许,在溆浦县城华泰宾馆旁边的“中国珠宝”店前人行过道,寻找盗窃作案目标的被告人何诸慧发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红色绿佳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被告人何诸慧将该电动摩托车推走至溆浦县城南三桥附近一个巷子里隐藏。2020年5月21日10时许,被害人熊某某寻回该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电池价值1200元。
2020年6月21日4时许,在溆浦县城北综合市场化龙医院门口的停车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的被告人何诸慧发现被害人武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红色卡希路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被告人何诸慧将该电动摩托车推走,并于当天上午以150元销赃给废品收购老板贺某某。同日,贺某某将该车退还给被害人武某某。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熊某某、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诸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诸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诸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诸慧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贻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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