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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赛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何赛珍,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赛珍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何赛珍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31号马榕小区,先后组织70余名不特定群众参加其召集的6班民间“标会”活动,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239403元。其间,被告人何赛珍冒用“会脚”名义标走会款340余万元,拒不说明资金去向。经福建鑫玉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案造成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6459588元。

被告人何赛珍于2019年2月21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流水、会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江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赛珍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鑫玉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9)鑫融QT字第160号审计报告;

5.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赛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赛珍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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