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运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运金以共同合作投资经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油脂产品(100%山茶油)为名,骗取受害人吴某某信任后,和受害人吴某某签订《双方协议》,要求吴某某交付50万元保证金,并承诺每年保证吴某某20万元利润。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后,通过银行卡转账付款及现金付款的方式分3笔将50万元转给被告人何运金。被告人何运金收款后,没有将款项用于协议上的经营山茶油,而是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及日常生活消费。
被告人何运金在签订协议时仅作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闲散自由经营人,其所销售的所有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均为购油客户直接将货款转至该公司,由公司统一发货,不需要任何垫付资金和保证金。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何运金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到期,之后被告人何运金未继续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任何业务协议,不再参与销售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产品。2017年1月31日之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挂何运金名字的销售产品,也属于之前何运金联系的经营户自行在该公司购货,与被告人何运金无关。
2018年1月,被告人何运金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的《双方协议》到期,吴某某要求何运金归还保证金时,被告人何运金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湖北宜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何运金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运金的供述与辩解;
5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何运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运金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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