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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运金合同诈骗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60号 

被告人何运金,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自然村***,住南昌市新建区**********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运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运金以共同合作投资经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油脂产品(100%山茶油)为名,骗取受害人吴某某信任后,和受害人吴某某签订《双方协议》,要求吴某某交付50万元保证金,并承诺每年保证吴某某20万元利润。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后,通过银行卡转账付款及现金付款的方式分3笔将50万元转给被告人何运金。被告人何运金收款后,没有将款项用于协议上的经营山茶油,而是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及日常生活消费。

被告人何运金在签订协议时仅作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闲散自由经营人,其所销售的所有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均为购油客户直接将货款转至该公司,由公司统一发货,不需要任何垫付资金和保证金。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何运金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到期,之后被告人何运金未继续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任何业务协议,不再参与销售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产品。2017年1月31日之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挂何运金名字的销售产品,也属于之前何运金联系的经营户自行在该公司购货,与被告人何运金无关。

2018年1月,被告人何运金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的《双方协议》到期,吴某某要求何运金归还保证金时,被告人何运金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湖北宜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何运金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运金的供述与辩解;

5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何运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运金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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