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进文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04号

               

被告人何进文,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进文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进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进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何进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进文,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均已起诉)经事先合谋盗窃工业原辅材料,所得赃款平分,并合伙出资购得牌号为苏B****2汽车实施盗窃。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先后5次至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窃得钒片1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02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采用翻围墙、车辆装运等手段,进入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实施盗窃,窃得钒片2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9100元。

2.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实施盗窃,窃得钒片23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45655元。

3.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实施盗窃,窃得钒片25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49125元。

4.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实施盗窃,窃得钒片16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0640元。

5.2018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实施盗窃,窃得钒片2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车辆行踪、收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匡某某、潘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进文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进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进文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