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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远华、李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_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检职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小区**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18年7月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远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慧,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居民组**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何远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林慧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年底至2015年8月,被告人林慧伙同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何远华、林谋乙(在逃)、林某丙(已起诉)等人先后在湖南省益阳市设立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41家,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林慧在益阳设立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被告人林慧要求,帮助被告人林慧管理所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公司所需要的银行卡账号、网银、U盾,为林慧的空壳公司管理资金流水,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年底至2015年8月,被告人何远华应被告人林慧要求,在益阳注册成立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何远华担任上述公司的法人,在明知上述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法人身份为上述公司租赁办公场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陪同林慧宴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方便的人员、接受林慧安排,向会计送达纳税资料,通过该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6份,开票金额102388662.6元,税额17406073.6元,认证发票404份,认证金额106632516元,抵扣税额16650665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6277079.35元。

2、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1份,开票金额88826598.76元,税额15100521.17元,认证发票284份,认证金额94775261.05元,抵扣税额14509281.98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8224001.05元。

3、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6份,开票金额80719346.09元,税额13722288.74元,认证发票279份,认证金额76972357.29元,抵扣税额12820480.09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3187247.07元。

4、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6份,开票金额96216246.6元,税额16356761.47元,认证发票549份,认证金额102796060.88元,抵扣税额15964740.2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6629729.97元。

5、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7份,开票金额94629183.67元,税额16086960.92元,认证发票265份,认证金额116186416.6元,抵扣税额15617212.6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6237963.3元。

6、湖南省**光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3份,开票金额161277786.8元,税额27417223.76元,认证发票604份,认证金额156401034.05元,抵扣税额24674666.5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8139994.1元。

7、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1份,开票金额80508075.64元,税额13686371.93元,认证发票442份,认证金额89471307元,抵扣税额13678793.66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8554929.3元。

8、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6份,开票金额109985075.1元,税额18697463.17元,认证发票458份,认证金额122395146.77元,抵扣税额18707172.97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2953817.02元。

9、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2份,开票金额112657295.7元,税额19151740.59元,认证发票443份,认证金额111377548.9元,抵扣税额17907788.85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353439.14元。

10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7份,开票金额107043532.2元,税额18197399.37元,认证发票350份,认证金额114719184.5元,抵扣税额17260658.42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5288473.6元。

11、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5份,开票金额59912811.86元,税额10185178.24元,认证发票88份,认证金额47035897.26元,抵扣税额7269773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9012809.22元。

12、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6份,开票金额81909935.49元,税额13924689.18元,认证发票337份,认证金额80120806.74元,抵扣税额13240588.88元。

13、湖南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4份,开票金额120804381.71元,税额20536743.94元,认证发票587份,认证金额126748395.79元,抵扣税额19948941.14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9862983.13元。

14、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9份,开票金额73628408.13元,税额12516828.79元,认证发票420份,认证金额83341398.73元,抵扣税额12945753.59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4925280.85元。

15、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1份,开票金额84873179.25元,税额14428440.52元,认证发票329份,认证金额87813017.68元,抵扣税额14158041.32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86999.86元。

16、益阳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5份,开票金额127814347.2元,税额21728439.69元,认证发票668份,认证金额137109727.8元,抵扣税额19091084.45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5733859.32元。

17、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2份,开票金额24162717.97元,税额4107661.98元,认证发票222份,认证金额21059321.21元,抵扣税额3580084.79元。

18、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份,开票金额19882546.74元,税额3380032.93元,认证发票205份,认证金额18873648.16元,抵扣税额3208519.85元。

19、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开票金额16999443.96元,税额2889905.45元,认证发票125份,认证金额15929437.51元,抵扣税额2708004.5元。

20、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开票金额18153568.79元,税额3086106.81元,认证发票169份,认证金额16368181.33元,抵扣税额2782590.69元。

21、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开票金额21016802.29元,税额3572856.56元,认证发票297份,认证金额19515053.58元,抵扣税额3317559.3元。

22、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开票金额14777506.91元,税额2512175.93元,认证发票172份,认证金额14036978.64元,抵扣税额2386286.37元。

23、益阳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8份,开票金额26817281.87元,税额4558938.03元,认证发票10份,认证金额955373.55元,抵扣税额162413.45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898475.92元。

24、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开票金额37166525.57元,税额6318309.13元,认证发票108份,认证金额42000273.36元,抵扣税额6381594.74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741925.02元。

25、益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2份,开票金额31098668.29元,税额5286773.59元,认证发票180份,认证金额39739115.65元,抵扣税额6755650.35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471496.25元。

26、益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开票金额40867010.28元,税额6947391.82元,认证发票239份,认证金额35265597.3元,抵扣税额5995152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531680.28元。

27、益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开票金额40762252.22元,税额6929583.27元,认证发票416份,认证金额40620353.17元,抵扣税额6905459.83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237073.55元。

28、益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4份,开票金额39454639.57元,税额6707288.79元,认证发票183份,认证金额39537717.94元,抵扣税额6721412.57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311952.48元。

29、益阳**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4份,开票金额100149321.1元,税额17025384.06元,认证发票498份,认证金额116338764.2元,抵扣税额16473681.55元。

30、湖南省**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5份,开票金额19848258.83元,税额3374203.95元,认证发票109份,认证金额10430461.93元,抵扣税额1773178.07元。

31、益阳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3份,开票金额46630116.48元,税额7927119.29元,认证发票447份,认证金额43176074.58元,抵扣税额7339932.42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394.87元。

32、益阳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份,开票金额18117273.4元,税额3079936.28元,认证发票9份,认证金额762735.04元,抵扣税额129664.96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2596814.07元。

33、益阳市**纺织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999份,开票金额94428716.92元,税额16052880.1元,认证发票299份,汇总金额118113222.95元,税额15541693.36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2000890.74元。

34、湖南省**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133份,开票金额109412188.21元,税额18600073.69元,认证发票131份,汇总金额55623625.5元,税额7430391.49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1702209.93元。

35、益阳市**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296份,开票金额120930326.11元,税额20558155.17元,认证发票547份,汇总金额125920308.06元,税额18054250,8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2843969.35元。

36、益阳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26份,开票金额49880701.52元,税额8479719.01元,认证发票82份,汇总金额8194546.14元,税额1393072.98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8105075.32元。

37、**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102份,开票金额105517843.33元,税额17938032.89元,认证发票1523份,金额133704818.32元,税额17397693.97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2365443.03元。

38、益阳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50份,开票金额91061034.85元,税额15480375.61元,认证发票490份,认证金额109309307.35元,税额14689966.69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15014961.85元。

39、湖南**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566份,开票金额144314041.34元,税额24533386.83元,认证发票1247份,认证金额133138269.69元,税额22633506.46元。受票公司抵扣认证税额5230721.96元。

40、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5份,开票金额2170523.07元,税额368988.93元,认证发票23份,认证金额2068376.06元,税额351623.94元。

41、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97份,开票金额9341146.71元,税额1587994.91元,认证发票129份,认证金额8826181.53元,税额1500450.47元

案发后,益阳市公安局依法追缴受票公司东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违法所得214万元。

以上41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671份,开票金额2826155323.13元,税额480446400.21元,抵扣认证发票14367份,认证金额2823403819.79元,抵扣税额430059478.01元。受票公司已抵扣认证税额202640430元。其中何远华担任法人的三家公司一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15张,开票金额301610763.39元,税额51273829.14元,抵扣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130张,金额306217540.14元,税额48409036.15元。受票公司认证抵扣税额5641912.74元。

2015年8月,被告人林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为使林慧得到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应被告人林慧要求,将其名下的位于益阳**小区的别墅、门面送给了他人。被告人何远华接受林慧安排,故意让公安机关抓获,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使林慧得到从轻处理。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慧为方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户口办材料等向他人购买私刻的“益阳市资阳区国税局”、“益阳市资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印章314枚。2015年8月份,被告人林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发,为毁灭涉案证据,指使其前妻李某甲的堂弟李某乙驾车运输 33个电脑硬盘、314枚印章去销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14枚印章、33个硬盘;2.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甲房屋产权证2本;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丁、苏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何远华、林慧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益阳市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何远华伙同他人,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何远华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书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远华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慧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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