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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选红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何选红,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选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何选红与丈夫蒋某甲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扯,何选红报警请求派出所出警处理。在随后的抓扯过程中何选红随手摸到一把黑色塑料剪刀戳中蒋某甲右后颈部,致使蒋某甲当场倒地不起。当日蒋某甲家属将其送往大关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转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因伤势过重,无有效治疗措施,2019年1月21日家属将蒋某甲接回家中。同日23时许,蒋某甲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符合开放性颈段脊髓损伤,导致严重的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何选红户口证明等书证;3.唐某某、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选红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选红因家庭琐事与蒋某甲发生争吵并抓扯,随后用剪刀戳中被害人蒋某甲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选红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六张;

3.物证剪刀暂存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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