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29号
被告人何道前,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区,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道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道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30号静室兰香门店外的马路边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轿车车门没锁,遂进入车内盗走放在正副驾驶室中间位置盒内的现金1200元。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道前被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道前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道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道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道前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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