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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道正、潘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48号

被告人何道正,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道正、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道正、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何道正、潘某某共谋采用由被告人潘某某购买装油的油桶、租赁装载油桶的车辆,再由被告人何道正驾驶上述租来车辆搭载空油桶去到加油站加满油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的方式抢夺燃油,最后由被告人潘某某负责销赃。截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何道正在广州市花都区、增城区等地实施上述抢夺行为共6次,抢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840.97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3月14 日16时许,被告人何道正驾驶租赁车辆(悬挂假牌粤A6****)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加油站,加了0#柴油899.67L,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道正将抢夺得燃油交由被告人潘某某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燃油共价值人民币5353.04元。

二、202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何道正驾驶租赁车辆(悬挂假牌粤A5****)去到广州市黄埔区**街**大道**村**加油站,先加了92#汽油29.97L,再加了0#柴油886.44L,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道正将抢夺得燃油交由被告人潘某某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燃油共价值人民币5464.33元。

三、2020年3月15日1时许,被告人何道正驾驶租赁车辆(悬挂假牌粤A5****)去到韶关市曲江区**镇**大道**号**加油站,先加了92#汽油31.58L,再加了0#柴油866.92L,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道正将抢夺得燃油交由被告人潘某某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燃油共价值人民币5358.39元。

四、2020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何道正驾驶租赁车辆(悬挂假牌粤A5****)搭载被告人潘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加油站,先加了95#汽油38.43L,再加了0#柴油840.9L,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道正将抢夺得燃油交由被告人潘某某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燃油共价值人民币5267元。

五、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何道正驾驶租赁车辆(悬挂假牌粤A6****)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加油站,加了0#柴油854L,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道正将抢夺得燃油交由被告人潘某某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燃油共价值人民币5081元。

六、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何道正驾驶租赁车辆(悬挂假牌粤A6****)去到英德市**镇**路段**加油站,先加了95#汽油23.28L,再加了0#柴油866.77L,后不付款直接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道正将抢夺得燃油交由被告人潘某某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燃油共价值人民币5317.21元。

2020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清远市佛冈县**路**号抓获被告人何道正,并从被告人何道正处起获并扣押VIVO牌手机1台、人民币2445元、作案租赁车辆1辆(悬挂车牌粤A6****)。后公安民警对该租赁车辆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粤A1****蓝色车牌2块、粤A5****的蓝色车牌1块。2020年4月10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凤凰古城商业街附近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在被告人潘某某处起获并扣押苹果手机1台、作案转运燃油车辆1辆(悬挂车牌粤AX****)。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何道正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租赁车辆及粤A1****蓝色车牌2块发还给所有人。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代为向各被害油站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道正、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道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道正、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78

附:

    1.被告人何道正、潘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手机2台、人民币5445元、粤A5****蓝色车牌、粤A6****蓝色车牌、车辆1辆(悬挂车牌粤AX****)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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