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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金文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09号

被告人何金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金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金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号门口,盗取被害人韩某某装修房旁消防器材箱内的钥匙后,用钥匙打开装修房门,进入房间盗走房内一台价值人民币3899元的极米牌影像投影仪一台、电缆线若干(销赃获利约人民币80元)。

被告人何金文在服刑期间主动交代了本犯罪事实,于2020年6月26日何金文刑满释放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金文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金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金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金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何金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金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金文(联系电话:1512380****)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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