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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铁乔、龙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何铁乔,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2012年5月23日,何铁乔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铁乔、龙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何铁乔与龙某某商议来衡阳县西渡镇实施盗窃,并约定由何铁乔入户实施盗窃,龙某某负责驾车。后两人便窜至衡阳县**镇**小区附近,当天18时许,何铁乔通过观察发现该小区A幢B栋707房无人居住,807房已入住但未亮灯,于是何铁乔将807房胡某某家作为盗窃目标,何铁乔通过楼梯进入707房,后再攀爬至807房的窗户,其将防盗网踢弯后进入胡某某家中,后在胡某某家中盗窃2600元左右现金及20余枚古币银元,之后迅速逃离现场。事后,龙某某分得2600元现金,何铁乔分得20余枚古币银元,何铁乔将其中4枚古币在邵东县城八一路一家古玩店内售卖,得款1500元,何铁乔被抓获后主动上交还未出售的13枚银元古币,经鉴定13枚银元古币价值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铁乔、龙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缴脏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多份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铁乔、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铁桥、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铁乔、龙某某现被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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