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何锐,曾用名何小梅,绰号“毛毛”,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办事处**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历萍,绰号“黄毛”,男,生于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金其,曾用名姚建均,绰号“蛋蛋”,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磊,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永桢,绰号“廖航”,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锐等7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民警在吸毒人员杨某某处搜查并扣押疑似冰毒1袋(净重0.14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民警在成灌高速成都收费站将被告人严永桢、何锐抓获归案,从严永桢处搜查并扣押疑似冰毒1袋(净重2.66克)、疑似麻古1袋(净重0.05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20年7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路**段**号**旅馆**号房间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从刘某某处搜查并扣押疑似冰毒2袋(分别净重0.21克、0.25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2袋疑似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查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何锐、侯历萍、姚金其、杨某某、雷磊、刘某某、严永桢等人多次在成都市、阆中市等地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何锐贩卖毒品以及何锐、雷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何锐在雷磊入住的阆中市金龙大酒店705房间内向雷磊贩卖毒品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后雷磊在该房间内容留何锐、曹某某、侯历萍、姚金其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2020年6月8日晚,何锐、雷磊、侯历萍共同商议由雷磊出资1200元、何锐出资150元、侯历萍出资150元到重庆购买冰毒,到达重庆后由何锐出面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冰毒3克,6月9日凌晨,三人回到雷磊入住的南充市锐意江南酒店9003房间将3克毒品平分,后雷磊在该房间内容留何锐、侯历萍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20年5月23日至5月25日,何锐在其租住的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家中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冰毒3次,每次贩卖冰毒克数均为0.2克,共计0.6克,分别通过微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200元、300元,共计800元。
4、2020年5月8日至6月27日,何锐在阆中市金垭镇场口先后14次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毒品共计2.2克,通过微信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
5、2020年6月9日早上6时许,何锐在其租住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家中容留侯历萍、杨垟、蒲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6、2020年6月5日中午,何锐在其租住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家中容留侯历萍、杨某某、黎某某、邢某某(未成年)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7、2020年6月3日下午,何锐在其租住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家中容留侯历萍、杨某某、翁某某(未成年人)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8、2020年6月2日晚上,何锐在其租住在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家中容留杨某某、张某某、翁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9、2020年5月的一天,何锐在其租住在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家中容留杨某某、蒲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10、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雷磊在其入住的阆中市金龙大酒店600房间内容留姚金其、侯历萍、何锐、曹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11、2020年5月28日,雷磊在其入住的阆中市阆中宾馆7019号房间内容留姚金其、翁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12、2020年6月9日,雷磊在其入住的阆中市七里七度主题酒店2023房间内容留侯历萍、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二、被告人侯历萍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侯历萍在其租住的阆中市七里大道馨缘宾馆2楼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并在其房间内容留杨某某、陈某某(未成年人)、赵某某(未成年人)、侯某某、李某某(未成年人 )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2020年5月26日上午,侯历萍在其租住的阆中市七里大道馨缘宾馆2楼房间内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在其房间内容留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20年5月26日23时许,侯历萍在阆中市七里大道七天连锁酒店楼下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4、2020年5月26日24时许,侯历萍在阆中市七里大道七天连锁酒店楼下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5、2020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侯历萍在阆中市七里大道七天连锁酒店8211房间内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6、2020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侯历萍在阆中市七里大道七天连锁酒店8213房间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0.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7、2020年3月22日,侯历萍在阆中市七里千鹤二期门口向吸毒人员翁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8、2020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侯历萍在其租住的阆中市阆苑瑞景小区向翁某某贩卖冰毒0.1克,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并在其房间内容留翁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9、2020年4月7日晚上,侯历萍在其租住的阆中市阆苑瑞景小区房间内向翁某某贩卖冰毒0.1克,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并在其房间内容留翁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10、2020年5月4日凌晨,侯历萍在其租住的阆中市阆苑瑞景小区房间内向翁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并在其房间内容留翁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11、2020年6月9日凌晨5时许,侯历萍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蓝博湾网咖外向杨某某贩卖冰毒0.14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三、被告人姚金其、何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5月28日凌晨,姚金其在阆中市保宁醋大酒店对面穆记牛肉面店外向翁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3日,姚金其在阆中市金色维也纳小区门口向谢某某贩卖冰毒0.7克,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4月8日23时许,姚金其在阆中市金色维也纳小区门口向谢某某贩卖冰毒0.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4、2020年4月11日8时许,姚金其在阆中市金色维也纳小区门口向谢某某贩卖冰毒0.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5、2020年4月16日23时许,姚金其在阆中市人民医院东大门处向谢某某贩卖冰毒0.4克,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6、2020年4月19日19时许,何锐向姚金其贩卖冰毒0.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后姚金其在阆中市七里邮政银行旁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何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6日凌晨,杨某某在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楼下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2、2020年6月7日22时许,杨某某在何锐处购买冰毒0.2克,通过微信向何锐转账160元,后杨某某在阆中市七里海棠路50号4楼楼下将购买的冰毒贩卖给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五、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阆中市南池四期小区“德华”超市门口向严永桢贩卖毒品冰毒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7月10日,刘某某在成都市华阳一小区内向严永桢贩卖毒品冰毒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六、被告人严永桢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严永桢在阆中市醉卧天地酒店门口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 元。
2、2020年4月22日,严永桢在阆中市七里人民医院对面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6克,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3、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严永桢在阆中市王家嘴三期还房处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 元。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严永桢在阆中市千鹤三期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 元。
5、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严永桢在阆中市人民医院附近的阆苑瑞景小区门口向侯历萍贩卖毒品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6、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严永桢在阆中市人民医院附近阆苑瑞景小区门口向侯历萍贩卖毒品冰毒0.2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 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何锐在阆中市海棠路50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侯历萍、杨某某在阆中市七度元素酒店2023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侯历萍协助公安机关在阆中市张飞南路春怡火锅店门口将被告人雷磊抓获归案;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姚金其在拘留所被民警传唤到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21人次,共计4.5克;被告人侯历萍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11人次,共计2.14克;被告人姚金其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6人次,共计2.2克;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2人次,共计0.4克;被告人严永桢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6人次,共计1.6克,现场挡获冰毒2.66克,麻古0.05克;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2人次,共计5克,现场挡获冰毒0.46克;上述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锐提供场所1次容留4人吸食毒品,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人次,容留2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告人侯历萍提供场所1次容留5人吸食毒品,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人次,容留5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雷磊提供场所1次容留4人吸食毒品,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人次,容留1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上述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锐、侯历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侯历萍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历萍、姚金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枫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何锐的联系方式:1778112****;其余六名被告人均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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