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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镇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何镇,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9********,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广元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何镇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家园**区,随后通过攀爬消防通道从阳台进入**房,将被害人林某某存放在屋内衣柜中的现金人民币十万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2018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光明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何镇抓获归案,并缴获被告人何镇使用赃款购买的电脑、显示器和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镇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镇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镇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5张。

3、缴获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手机一台、银行卡三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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