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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长流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何长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长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何长流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东风汽车公司客服广告及联络号码,待被害人拨打该联络号码,其谎称可代为办理汽车贷款解押为由要求被害人模拟汇款操作,后诱骗被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何长流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财计人民币41234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长流于2020年4月2日在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其家中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获归案,现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长流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长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长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计人民币412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长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长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长流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长流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长流现取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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