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8年3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嫖娼,于2018年10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2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魏某某因与马某甲情感纠纷发生矛盾,在通话过程中,何某某与魏某某相约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打架。后何某某纠集何某甲、郑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防刺背心等工具驾车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腊梅路十足超市门口附近。在魏某某到达该相约地点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即持砍刀等上前殴打魏某某,后驾车离开现场。斗殴过程中魏某某右小腿、左前臂、右膝等部位损伤。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车辆档案、车辆过车记录档案、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情况、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程某某、何某丙、吴某某、马某乙、金某某、马某甲、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