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1.被告人何雨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1********,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高慧,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2000********,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移民楼,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任治广,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91********,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街**店,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内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张培福,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5********,汉族,高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5.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0********,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6.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8********,汉族,专科毕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7.被告人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8.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4********,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4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因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9.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0********,汉族,小学,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镇**村**门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张培福、刘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人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雨舟伙同高慧、任志广、张培福等人多次在商都县、化德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集宁区、兴和县等多地盗窃电线、分水器、现金等物品,现审查查明:
(一)察右中旗境内盗窃物品、现金:
1、2018年8月中旬夜间被告人高慧、任治广、何雨舟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新星名苑3号楼3单元二楼东户乔某某家盗窃两块飘窗垫子、一套钱币收藏册(共计面值200元)、两个皮敦子、一个插板、三幅挂画、7个对讲机、13个手电筒。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两块窗台垫子价值80元、两个皮敦子价值40元、一个插板价值20元、7个对讲机70元、13个手电筒价值26元,三幅挂画每幅30元共计价值90元,共计526元。
2、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城中一品小区2号楼4单元2楼西户闫某某家盗窃平板学习机一个、普洱茶叶一块、七瓶亚麻籽油、床头灯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平板学习机价值100元、床头灯价值50元,亚麻籽油每瓶89元,7瓶共计价值623元,普洱茶因没有具体品牌、产地无法鉴定价格,共计773元。
3、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高慧、何雨舟、张培福驾驶何雨舟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在察右中旗科镇城中一品小区,盗窃2号楼2单元2楼西户杨某某家盗窃黄金吊坠一个、华为手机一部、现金10元。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黄金吊坠价值1071元,华为手机价值390元,共计1471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城中一品2号楼3单元2楼西户张某甲家盗窃台灯两个、软中华香烟一盒、冬虫夏草香烟一盒、五桶茶叶(碧螺春、铁观音、大红袍、金梅茶)、两把藤椅、天王女士手表一块、电吹风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两个台灯价值180元、软中华香烟一盒价值65元、冬虫夏草香烟一盒价值60元、五桶茶叶(碧螺春价值100元、铁观音价值50元、大红袍50元、金梅茶价值50元)250元,两把藤椅价值60元、电吹风一个价值49元、天王女士手表价值30元,共计694元。
5、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高慧、何雨舟、任治广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盗窃察右中旗旧招待所2单元一楼西户包某某家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敬酒两箱、绿茶两桶、四件套一套、孙中山纪念币10个、五盒中华香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两桶绿茶价值50元、四件套价值400元、10个孙中山纪念币价值50元、五盒中华香烟价值225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500元、敬酒价值128元,共计1353元。
6、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蔚蓝印象小区14号楼三单元二楼东户贺某某家,盗窃现金2200元、翡翠玉镯子一个、松下牌微波炉一台、白酒八瓶,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松下牌微波炉价值559元,翡翠玉镯子价值100元、白酒八瓶因没有具体品牌、产地无法鉴定价格,共计2859元。
7、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27日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蔚蓝印象小区14号楼1单元2楼东户李某甲家盗窃人民币16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老年机一部、硬中华香烟一盒、六安瓜片茶叶、五盒丹参滴丸。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30元、老年手机30元、五盒丹参滴丸价值120元、硬中华香烟一盒45元,六安瓜片茶叶价值128元,共计513元。
8、2018年11月13日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园丁小区3号楼3单元2楼东户王某甲家盗窃银手镯一个,绿色玉石手镯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银手镯价值280元,绿色玉石手镯价值50元,总价值330元。
9、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在察右中旗科镇园丁小区3号楼1单元2楼西户赵某某家盗窃一件女士棉大衣、小收音机一个、五盒硬中华香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女士棉大衣价值300元、五盒硬中华香烟价值225元,小收音机价值50元,共计575元。
10、2018年9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车牌号为蒙J*****的雪佛兰轿车在察右中旗科镇金隅时代9号楼2单元2楼东户武某甲家盗窃男士黄金戒指一枚(14克),金耳钉一对(2克)。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男士黄金戒指价值4284元、金耳钉价值612元,共计4896元。
11、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高慧、何雨舟、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在察右中旗科镇金隅时代10号楼2楼马某某家盗窃红色储蓄罐一个(硬币共计170元钱)、三盒爱尼香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三盒爱尼香烟价值30元,共计200元。
12、2018年8月31日至9月2日期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金隅时代9号楼1单元2楼西户张某乙家盗窃黑色金华夫人牌貂皮半大衣一件、40英寸熊猫牌电视机一台、利仁牌电饼铛一个、西施牌电饭锅一个、周村牌电锅、绿色玉石一块、电风扇一台、枕头一个、黑灰色床单两块。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黑色金华夫人牌貂皮半大衣一件价值6000元、40英寸熊猫牌电视机一台1800元、利仁牌电饼铛价值209元、西施电饭锅价值45元、周村牌电锅价值50元、电风扇一台价值70元、黑灰色床单两块价值30元,绿色玉石价值600元,共计8804元。
13、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高慧、何雨舟驾驶何雨舟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察右中旗科镇旧公安局小区2号楼7单元2楼东户刘某甲母亲家,盗窃黄金女士项链一条(重21克)、碧玺戒指一枚、女士黄金戒指两枚(一个重4.7克,另一个5克左右)、现金3100多元、茅台酒一件、剑南春白酒7瓶、五粮液白酒8瓶、国窖白酒1978、汾酒两件、两条硬苁蓉、两条红云烟、两条细南京、紫砂茶具一套、黑色貂皮帽子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黄金女士项链一条(重21克)价值6426元、女士黄金戒指(重4.7克)价值1438元、金戒指(重5克)价值1530元、两条硬苁蓉价值260元、两条红云烟价值140元、两条细南京价值320元,茅台酒一箱价值6600元、7瓶剑南春白酒价值3031元、碧玺戒指价值3000元,8瓶五粮液白酒、国窖白酒1978、两件汾酒因没有具体品牌、产地无法鉴定价格,已鉴定物品价值共计22745元。共计25845元。
14、2018年9月5日罪嫌疑人高慧、何雨舟驾驶何雨舟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察右中旗科镇旧公安局小区1号楼2单元2楼西户赵某某母亲郭某甲家盗窃钓鱼渔具一套(含11根鱼竿、一个竿包、鱼线盒等)、一套汽车工具箱、旧版现金1600元人民币、一对金耳钉(重量约3克)、黄金戒指一枚(重量5克)、一对黄金耳环(重量4克)、一箱茅台酒、一箱汾酒、一块瑞士英格男式手表、18K金手镯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汽车工具箱价值50元、黄金耳钉918元、黄金戒指1530元、黄金耳环1224元、瑞士英格男士手表50元,茅台酒、汾酒, 18K金手镯因没有具体品牌产地无法鉴定价格,已鉴定物品价值共计3772元。共计5372元。
15、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高慧、何雨舟、张培福驾驶何雨舟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金瑞雅苑小区1单元2楼西户郭某乙家盗窃香皂三块、照相机一部、麦克风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三块香皂价值58元、照相机价值1961元、麦克风价值65元,共计2084元。
以上入室盗窃物品及现金总计56295元,有普洱茶、8瓶白酒、7瓶五粮液、国窖白酒1978、两件汾酒、茅台酒、汾酒、18K金手镯等物品因没有具体品牌产地无法鉴定价格。察右中旗科布尔镇蔚蓝印象小区2号楼一单元一楼东户被盗价值520元,因未联系到受害人,故未计算在总价值之内。
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共参与15起,金额总计56295元;被告人任治广参与8起,金额总计15852元;被告人张培福参与4起,金额总计4330元。
16、2018年8月中旬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何雨舟的车牌号为蒙J*****轿车在察右中旗新星名苑小区2号楼盗窃10户暖气分水器(每户两只、每只四路)和10户室内电线(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150米、2.5平方国标铜线15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0个四路暖气分水器价值8000元、1500米佰特利4平方国标铜线价值3600元、1500米佰特利2.5平方国标铜线价值2400元,总计14000元。
17、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志广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在察右中旗新星名苑小区2号楼盗窃20户暖气分水器(每户两只、每只四路)和20户室内电线(4平方国标铜线每户150米、2.5平方国标铜线每户15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0个四路暖气分水器价值8000元、3000米佰特利4平方国标铜线价值7200元、3000米佰特利2.5平方国标铜线价值4800元,总价值20000元。
18、2018年9月5日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察右中旗新星名苑小区2号楼10户暖气分水器(每户两只、每只四路)和10户室内电线(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150米、2.5平方国标铜线15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20个四路暖气分水器价值4000元、1500米佰特利4平方国标铜线价值3600元、1500米佰特利2.5平方国标铜线价值2400元,总计10000元。
19、2018年8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伙同康某某、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红光汽车或驾驶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的先后四次(康某某、邸某某共同参与一次)盗窃察右中旗锦绣家园小区:四路分水器共计99个(经鉴定每个200元)和三路分水器6个价值900元,2.5平方津港牌电线130盘(经鉴定每盘110元),4平方方津港牌电线250盘(经鉴定每盘195元),其中康某某、邸某某参与的一次中2.5平方津港牌电线53盘,4平方津港牌电线88盘。
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盗窃物品价值:电线共63050元,四路分水器价值19800 元,三路分水器6个价值900元,共计83750元。被告人康某某、邸某某参与的盗窃电线28户4平方共82卷共15990元,2.5平方26卷共2860元,四路分水器14个价值2800元,三路分水器6个价值900元,总计:22550元
20、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盗窃察右中旗祥和三期1号楼6单元、7单元共6户中的4平方室内电线(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5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5卷4平方佰特利牌国标铜线价格2550元。
21、2018年9月5日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察右中旗城中一品小区高层8户室内电线(4平方铜线每户2.5卷)和5户暖气分水器(每户两个五路分水器)。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20卷4平方佰特利牌国标铜线价格2300元,10个五路暖气分水器价值2500元,总计4800元。
22、2018年(具体日期不详)夜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在察右中旗西苑小区一单元顶楼盗窃存放在卫生间的10平方国标铜线9卷、4平方国标铜线4卷、2.5平方国标铜线4卷、2个十路暖气分水器。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凌凯牌国标铜线9卷价值3600元、4平方凌凯牌国标铜线4卷价值800元、2.5平方凌凯牌国标铜线4卷价值600元、2个十路暖气分水器价值1000元,总计6000元。
23、2018年12月17日夜间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察右中旗金瑞雅苑小区6号楼1单元2楼东户室内电线1户(4平方国标铜线3卷、2.5平方国标铜线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利航牌国标铜线3卷价值525元、2.5平方利航牌国标铜线2卷价值220元,总计745元。
24、2018年12月15日夜间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盗窃察右中旗福和佳地小区盗窃三单元四单元室内电线共19户(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3卷、2.5平方国标铜线1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佰特利牌国标铜线57卷价值6555元、2.5平方佰特利牌国标铜线19卷价值1900元,2.5平方铜线盗窃一半计950元,总计7505元。
上述几名被告人在察右中旗境内盗窃楼房电线、分水器价值共计:149350元。其中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共参与12起,金额共计149350元;被告人任治广参与3起,金额共计96850元;被告人张培福参与2起,金额共计8250元。被告人康某某、邸某某参与盗窃一起,计22550元。
(二)在商都县境内盗窃物品、现金:
25、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在商都县万福花园二期15号楼3单元2楼东户李某乙家盗窃一个床头柜、两张被子、7块被罩。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床头柜价值80元、两张被子价值200元、7块被罩价值350元。总价值630元。
2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雪佛兰轿车在商都县盛泰佳苑2号楼2单元2楼东户李某丙家盗窃女士黄金项链一条23克、女士黄金戒指一枚10克、女士黄金项链一条9克、黄金耳环一只1克。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女士黄金项链一条23克价值7038元、女士黄金戒指一枚10克价值3060元、女士黄金项链一条9克价值2754元、黄金耳环一只1克价值306元。总计13158元。
27、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在商都县幼儿园小区2号楼1单元2楼西户张某丙家盗窃电饼铛一个、电饭锅一个、中华香烟一盒。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电饼铛价值150元、电饭锅价值80元、硬盒中华香烟价值45元。总计275元。
28、2018年6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在商都县幼儿园小区2号楼7单元二楼张某丁家盗窃电饭锅一个、沙发抱枕一个、电吹风一个、“好太太”挂衣架1捆。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电饭锅价值50元、沙发抱枕价值25元、电吹风价值20元、好太太衣架价值30元,总价值125元。
29、2018年9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在商都县禄景园4号楼6单元二楼西户肖某某家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现金70元、镀金手镯一个、怀表一块、电子手表一块、崖柏木手链一串。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镀金手镯一个价值200元、怀表一块价值30元、崖柏木手链一串价值80元。红米手机、电子手表一块因没有具体品名数量无法鉴定价格,已鉴定物品共计380 元
30、2018年9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在商都县鸿福小区4号楼4单元2楼西户李某丁家盗窃杂牌手表一块,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50元。
31、2018年5、6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盗窃商都县泰和城小区3号楼3单元二楼西户吕某某家钱岁岁一个288元人民币、9盒玉溪香烟(未作价)、工艺品玉石手镯(未作价),总计288元。
32、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在商都县南湖花园东区4号楼3单元2楼东户胡某某家盗窃电锤一个、切割机一台、手提切割机一台、热风枪一把、手电钻一台、绿外线一台、充电钻2台、门锁两把、斧子三把、结构胶10个、万向轮16个、开孔器一套、抽屉轨道4副、电源线4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切割机价值538元,电锤价值125元、手提切割机价值140元、热风枪价值53元、手电钻价值100元、绿外线价值150元、充电钻价值106元、门锁价值100元、斧子价值30元、结构胶价值54元、万向轮价值72元、开孔器价值70元、抽屉轨道价值140元、共计1678元。
3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盗窃商都县外贸房后一家平房戒烟灵香烟一条零一盒。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每盒7元,共计77元。
以上入室盗窃物品及现金总计16661元,有茶叶、白酒、羽绒服、貂皮大衣(价值5600元)、现金(1000元)等物品因没有受害人报案,故未计算在总价值之内。
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共参与9起,金额总计16661元;被告人任治广参与2起,金额总计13788元;被告人张培福参与3起,金额总计1805元。
34、2018年4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在商都县万福花园二期15号楼1单元盗窃室内电线:3户10平方国标铜线187.5米、10户4平方国标铜线200米,3户(每户抽一半)2.5平方国标铜线150米。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187.5米价值1500元、4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200米价值480元、2.5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150米价值225元,总计2205元。
3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盗窃商都县万福花园二期16号楼1单元室内电线8户(共计10平方国标铜线6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国标铜线3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6卷价值4800元、4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2卷价值480元、2.5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3卷价值450元,总计5730元。
36、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佛兰轿车盗窃商都县万福花园北区5号楼内室内电线7户(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国标铜线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佰特利国标铜线14卷价值1610元、2.5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14卷价值1400元,总计3010元。
37、2018年4月份,被告人何雨舟、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万福花园二期迎街门脸房六户室内电线(共计10平方国标铜线1卷、4平方国标铜线4卷、2.5平方国标铜线6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1卷价值800元、4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4卷价值960元、2.5平方会友牌国标铜线6卷价值900元,总计2660元。
38、2018年5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雪佛兰轿车盗窃商都县南湖花园东12号楼内两个单元室内电线20户(4平方国标铜线40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津达牌国标铜线40卷总价值6520元。
39、2018年5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南湖花园东区12号楼三个单元的电表箱主线45户(50平方国标铜线4卷、35平方国标铜线1卷、10平方国标铜线38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50平方津达牌国标铜线4卷价值9600元、35平方津达牌国标铜线1卷价值1580元、10平方津达牌国标铜线38卷价值17100元,总价值28280元。
40、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北廉租楼9号楼三个单元的电表箱主线(10平方)每单元72段,每段约5米,共216段约108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10平方国标铜线每米3.6元,共计3888元。
41、2018年7至8月份,被告人何雨舟、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北廉租楼9号楼一个单元的电表箱主线(10平方)每单元72段,每段约5米,共36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10平方国标铜线每米3.6元,共计1296元。
42、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福兰轿车和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先后三次盗窃商都县圣和家园2号楼、4号楼,共8个单元(80户)的电表箱主线(25平方国标铜线24卷、16平方国标铜线2卷、10平方国标铜线45卷)以及四个单元36户4平方国标铜线4.5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25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24卷价值33120元、16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2卷价值1790元、10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5卷17100元、4平方国标铜线4.5卷价值517.5元,总价值52527.5元。
43、2018年6月份,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蓬莱阁小区1号楼室内电线8户( 4平方国标铜线约1067米),4户电表箱主线(10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约233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10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电线233米价值约885元、4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1067米价值1227元,总价值2112元。
44、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嘉宜名苑6号楼4个单元的电表箱内主线,每个单元电表箱内约34段电线,其中10平方的30段,25平方的4段,每段约1米长共计:10平方120米,25平方16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每米3.8元,120米计456元,25平方每米13.8元,16米计220.8元,总计676.8元。
45、2018年8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绿娃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室内电线5户4平方电线共10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4平方津达国标铜线10卷价值1630元。
46、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顺心小区1号楼二个单元的电表箱内10平方国标铜线计24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津达国标铜线24卷价值10800元。
47、2018年6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盗窃商都县京都苑小区东区5号楼8户室内4平方电线计16卷和10户电表箱主线计1.6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迦特利国标铜线1.6卷价值848元、4平方迦特利国标铜线16卷价值2880元,总计3728元。
48、2018年4月份,被告人何雨舟、董成(在逃)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福兰轿车盗窃商都县京都苑小区西区6号楼3个单元(30户)室内电线和3个单元(30户)电表箱主线(10平方国标铜线4卷、4平方国标铜线60卷、2.5平方国标铜线30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迦特利国标铜线4卷价值2120元、4平方迦特利国标铜线60卷价值10800元、2.5平方迦特利国标铜线30卷价值3600元。总价值16520元。
49、2018年4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福兰轿车盗窃商都县泰和城小区15号楼24户室内电线(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国标铜线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天津熊猫牌国标铜线48卷价值9600元、2.5平方天津熊猫牌国标铜线48卷价值4800元,总计14400元。
50、2018年4月份,被告人何雨舟自己驾驶其蒙J*****雪福兰轿车盗窃商都县泰和城小区16号楼12户室内电线(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天津熊猫牌国标铜线24卷价值4800元、2.5平方天津熊猫牌国标铜线24卷价值2400元,总计7200元。
51、2018年3、4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福兰轿车盗窃商都县华都嘉苑小区6号楼2单元4楼西户室内电线1户(4平方国标铜线3卷、2.5平方国标铜线4卷)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津达国标铜线3卷价值489元、2.5平方津达国标铜线4卷价值392元,总计818元。
5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的蒙J*****雪福兰轿车盗窃商都县杨家地小区二个单元的室内电线(共24户,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国标铜线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8卷价值5520元、2.5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8卷价值4800元,总价值10320元。
5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雪福兰轿车盗窃商都县杨家地小区两个单元的室内电线(共20户,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国标铜线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0卷价值4600元、2.5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0卷价值4000元,总价值8600元。
54、2018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志广驾驶蒙J*****杨家地小区盗窃室内电线两个单元(共24户,每户4平方国标铜线2卷、2.5平方国标铜线2卷)、两个单元的电表箱主线(共24户10平方国标电线),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8卷价值5520元、2.5平方伯特利国标铜线48卷价值4800元,总价值10320元。
上述几名被告人在商都县境内盗窃楼房电线价值共计: 193241.3元。其中被告人何雨舟全部参与共21起,金额共计193241.3元;被告人高慧参与17起,金额共计165565.3元,犯6罪嫌疑人任治广参与13起,金额共计126625.3元;被告人张培福参与3起,金额共计17340元。
(三)在化德县境内盗窃:
55、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在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在化德县福安三期小区12号楼1单元2楼东户孙某某家盗窃“天王”牌男式手表一块。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天王”牌男式手表价值1688元。
56、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为蒙J*****面包车在化德县福安三期小区12号楼2单元2楼东户张某戊(李某戊)家盗窃蒸锅一台、电饭煲、电磁炉一台、电水壶一个、电锅一台、U盘一个、角磨机、手电钻一把、钻头三件、电熨斗一个、空气净化器一个、电力猫一个、工具箱一个、锅架子一个、电镐锤一个。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蒸锅一台价值459元、电饭煲价值100、电水壶价值20元、电锅价值50元、U盘价值80元,电磁炉价值156元、角磨机价值100元、手电钻价值100元、钻头价值30元、电熨斗价值35元、空气净化器价值1500元、电力猫价值240元、工具箱价值20元、锅架子价值98元、电镐锤价值310元。总价值3298元。
57、2018年9月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蒙J*****在化德县泰和西区3号楼1单元2楼东户刘某乙家盗窃紫砂壶一套、榨汁机一台、2.5平方电线10米。经鉴定,榨汁机价值120元,其余物品因没有具体品牌、产地无法鉴定价格。总价值120元。
58、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在化德县长青佳苑小区8号楼2单元盗窃7户室内电线,9号楼1单元室内电线6户(每户4平方国际铜线4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函奥国际铜线52卷价值11960元。
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在化德县境内入室盗窃及盗窃楼房电线共4起,价值共计:17066元。
(四)在察右后旗境内盗窃:
59、2018年7月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车牌号:蒙J*****在察右后旗察哈尔北区4号楼2单元2楼东户王某乙家盗窃现金1500元、黄金戒指一枚5克、白色苏泊尔牌饭煲、电磁炉一个、低音炮音箱、红色糖盒一个、垃圾桶一个、不锈钢晾衣架一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黄金戒指一枚5克价值1530元、白色苏泊尔牌饭煲价值299元、垃圾桶价值10元、不锈钢晾衣架价值80元,电磁炉价值156元、低音炮音箱165元、红色糖盒30元。总价值3770元。
60、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驾驶何雨舟的蒙J*****轿车在察右后旗察哈尔北区2号楼2单元2楼东户郭某丙家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小叶紫檀珠一串、DW牌手表一块、黄金手链一串10克、后牌化妆品一套。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进行价格鉴定,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87元、黄金手链一串10克价值3060元、后牌化妆品一套价值788元,小叶紫檀珠、DW牌手表因没有具体品牌材质无法鉴定价格,已鉴定物品总价值4135元。
61、2018年6、7月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车牌号:蒙J*****驾车在察右后旗察哈尔北区4号楼2单元2楼西户李某巳家盗窃硬中华香烟一条、荷花牌香烟半条、大云香烟一条、硬苁蓉香烟一条、白云鞭酒4瓶、纳尔松酒1瓶、红酒1瓶、半斤装红酒2瓶、1盒礼盒茶价、两盒铁观音、老年西麦粉一盒、瓷质棕色水杯一个、电饼档一个、炒锅三个、两瓶梨到福酒、现金500元、三个玉手镯、银佛一个、银耳环一对、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银项链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50元、荷花牌香烟半条价值150元、大云香烟一条价值230元、硬苁蓉香烟一条价值130元、两瓶梨到福酒价值720元,白云鞭酒4瓶价值139元、半斤装红酒2瓶计65元、瓷质棕色水杯一个价值35元、电饼档一个价值130元、炒锅三个价值135元、三个玉手镯价值350元、银佛一个价值10元、银耳环一对价值20元、一条银项链价值100元,纳尔松酒1瓶、红酒1瓶、1盒礼盒茶价、两盒铁观音、老年西麦粉一盒、一条白金项链因没有具体品牌克数无法鉴定价格,已鉴定的物品总价值3164元。
62、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驾驶何雨舟的蒙J*****驾车在察右后旗察哈尔北区5号楼1单元3楼东户张某巳家盗窃人民币编制的钱岁岁(长命锁两个256元)、烤箱一个、电涮锅一个、小电锅一个、挂烫机一个、炒锅一个、床头柜一个、窗帘、床单、十字绣表一块。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烤箱一个价值130元、床头柜一个价值80元、十字绣表一块价值200元,电涮锅价值40元、小电锅价值45元、挂烫机价值108元、炒锅价值45元、窗帘价值150元、床单价值20元,总价值818元。
63、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在察右后旗海天佳苑小区8号楼1单元2楼东户武某乙家盗窃现金50元。
64、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在察右后旗海天佳苑小区20号楼3单元2楼东户岑某某家盗窃现金500元,散装胡麻油10斤、保暖内衣2件。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散装胡麻油10斤价值100元、保暖内衣2件价值100元。总价值700元。
65、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在察右后旗蒙维小区3号楼盗窃4个单元电表箱主线(16平方国标铜线1000米、10平方国标铜线200米),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6平方国标铜线1000米价值4800元、10平方国标铜线200米价值720元,总价值5520元。
66、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面包车盗窃察右后旗明安小区(白音佳苑小区二期)10户电表箱内主线(10平方16卷)、三路暖气分水器12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津达牌电线16卷价值7200元、三路暖气分水器12个价值1800元,总价值9000元。
67、2018年8月被告人何雨舟、高慧、郑某某盗窃察右后旗福民安居小区9号楼盗窃4个单元70个四路暖气分水器,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70个四路暖气分水器价值14000元。
68、2018年8月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张培福在盗窃察右后旗福民安居小区7号楼4至7单元电表箱主线(共计二个单元10平方国标铜线6卷零72米,二个单元4平方国标铜线2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津达国标铜线6卷零72米价值3024元,4平方津达国标铜线2卷价值326元,总计3350元。
69、2018年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先后三次在察右后旗第一中学对面金地家园10号楼共盗窃室内电线88户(共计4平方平方国标铜线135卷、6平方国标铜线50卷)和暖气分水器60户(2路分水器72套、三路分水器15套、四路分水器4套),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平方天海牌国标铜线135卷价值32400元、6平方天海国标铜线50卷价值19000元、72个两路暖气分水器价值7200元、15个三路暖气分水器价值2250元、4个四路暖气分水器价值800元,总计62250元。
上述几名被告人在察右后旗境内入室盗窃共6起,价值11937元:其中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全部参与,共计11937元,被告人张培福参与2起,共计4185元,被告人任治广参与1起,共计3770元;盗窃楼房电线分水器共5起,价值94120元:其中被告人何雨舟、高慧全部参与,共计94120元,任治广参与3起,共计7677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1起,共计14000元,被告人张培福参与1起,共计3350元。
(五)在集宁区、兴和盗窃:
70、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蒙J*****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元丰小区6号楼1单元2楼东户陈某某家盗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普牌笔记本一台600元,循环牌医疗仪器一台鉴定价值580元,一T移动硬盘一个鉴定价值65元,福满天下酒二瓶鉴定价值90元,共计1335元。
71、2018年7月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驾驶任治广的面包车在兴和县富康嘉和园小区盗窃14户室内电线(4平方国标电线每户32米)2019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何雨舟等人盗窃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10平方津港国标电线每户32米共448米价值2284.8元、总价值2284.8元。
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在集宁、兴和县入室盗窃财物2起共计:3619.5元。
上述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张培福、康某某、邸某某、郑某某共盗窃财物共计:542289.8元。其中:何雨舟全部盗窃均参与,金额共计542289.8元;高慧参与盗窃金额共计:514613.8元;任志广参与盗窃金额共计:376890.8元;张培福参与盗窃金额共计:39260元;康某某、邸某某各参与1 起,盗窃金额共计22550元;郑某某参与1起,盗窃金额共计14000元。
2018年3月-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何雨舟等人卖与他的铜线及分水器为盗窃得来而收购,共计五次收购何雨舟等人赃物带皮铜线1782斤80个暖气分水器,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每斤为10元人民币,共计17820元,80个分水器共计16000元,合计33820元(乌发改价认字第72号)。
2018年3月-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何雨舟等人卖与他的铜线及分水器为盗窃得来而收购,共计十次收购何雨舟等人赃物不带皮铜线共计1927斤,两路暖气分水器144个,三路暖气分水器全新的36个,四路全新暖气分水器148个,五路全新暖气分水器10个,十路暖气分水器2个,损坏无法使用的四路分水器61个,每个1.2千克,共73.2千克,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进行价格鉴定,1927斤不带皮铜线每斤17元,共计32759元(乌发改价认字第97号),分水器(全新+损坏)共计51044元,(乌发改价认字第413号),合计:8380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蒙J*****的白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J*****的棕色汽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收据、合格证、收条、自首材料、委托书;
3.证人程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乔某某、闫某某、李某乙、张某戊、郭某丙、陈某某、黄某某等58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张培福、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份(乌发改价认字(2019)第267号、第72号、第239号、第349号);
7.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张培福、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张培福、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六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培福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且上述六名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之情节,被告人邸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规定之情形。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而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雨舟、高慧、任治广、张培福、康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雨舟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慧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治广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培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雨舟现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后旗看守所;被告人高慧现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前旗看守所;被告人任治广、张培福现羁押于察哈尔右翼中旗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镇**村;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镇**村;被告人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楼;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乌兰察布市**区**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镇**村**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光盘11张随案移送。
4.涉案汽车两辆随案移送,涉案赃款83803元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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