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何静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路**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海川,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路**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6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何静强伙同郭海川共谋盗窃后,先后5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财富广场锦绣城小区大门外步行道、桌然翡翠城侧门步行道、公园路、交通街等处,盗走5辆电动二轮车,销赃后用于吸毒和生活挥霍。
1、2020年6月15日或16日的一天21、22时许, 被告人何静强伙同郭海川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财富广场锦绣城小区大门保安亭外、合阳大道港之源超市门外步行道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232元的百佳牌晨光型两轮电动车盗走。
2 、2020年6月18日凌晨许,被告人何静强伙同郭海川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卓然翡翠城小区侧门外侧门至滨江路之间的步行道处,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660元的玉骑铃牌A9金鹰简两轮电动车盗走。
3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静强伙同郭海川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财富广场锦绣城大门外、合阳大道元祖蛋糕门市外步行道处,将被害人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952元的玫瑰之约牌TDR705DZ型两轮电动车盗走。
4 、2020年6月20日上午8、9时许,被告人何静强伙同郭海川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公园路109号民峰房产门市外步行道处,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900元的嘉陵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5 、2020年6月20日中午11、12时许,被告人何静强伙同郭海川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交通街112号红瑞乐邦大药房门市外步行道处,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975元的倍特牌风雅TDR-05Z型两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5.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静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海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静强、郭海川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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