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鹏标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何鹏标,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阳春市******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址信丰县******,现住广东省阳春市******。2020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鹏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何鹏标支付5万元首付后贷款购买粤Q*****比亚迪小汽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000元),并登记在余某某名下。2019年8月,余某某将该车抵押给阳春市****,后由****出售给****,****于2020年1月以人民币48000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何鹏标使用手机内安装的比亚迪云服务APP多次对该小汽车进行定位监控,以伺机盗走该车。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鹏标监控到该车停放在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市场处,遂赶到该处将车解锁后开到离原处300余米的另一位置停放,并从车内取走行驶证、抵押合同。同年3月8日,被告人何鹏标监控到该车停放在江门市高新区******门口,又赶到该处使用比亚迪云服务APP将车解锁,并开回江西省信丰县老家藏匿。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何鹏标到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小江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鹏标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43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鹏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鹏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鹏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鹏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鹏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鹏标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鹏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李晓颖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鹏标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阳春市瑞福花园A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