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何鹏来到酉阳县**街道静月山庄“飞妹治甲”店内,虚构去殡仪馆送礼的事实,以借现金送礼钱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何鹏来到酉阳县**镇张某某经营的杨氏副食批发店,虚构岳父去世的事实,以办丧事购货钱丢失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鹏来到酉阳县**镇**街苗苗超市,虚构岳父去世事实,以办丧事借钱购货为由,诈骗被害人石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4.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鹏来到**镇**街亿客超市,虚构岳父去世事实,以办丧事借钱购货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鹏来到酉阳县**镇商业街梁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内,虚构岳父去世事实,以办丧事借钱购货为由,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总计诈骗金额人民币51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鹏在酉阳县**小区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开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何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何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田智敏
检察官助理:王衍哲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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