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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龙江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何龙江,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理市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龙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日之间,被告人何龙江多次到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层盗窃电缆,共计盗窃了昆电工牌电缆线25米左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何龙江再次盗窃电缆时被当场抓获。经价格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66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龙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龙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龙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龙江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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