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佘兴锐(曾用名佘海龙,绰号佘老二、佘二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世龙,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牟刚强(绰号老牟),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6********,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仁怀市**栋**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燕南,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姣妮,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王政(曾用名简小三,绰号黑鬼),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1********,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仁怀市**镇**村**组**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连友,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2014年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建勇,贵州遵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桂侨(绰号史泰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0********,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明静,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开颜,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林艳,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义江,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乳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221301989********,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镇**街道**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8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 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兴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牟刚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简王政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兴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史桂侨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与务川自治县公安局2019年7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并案审查,已分别于2019年7月5日、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被告人佘兴锐小学毕业后辍学,先后在仁怀市、福建泉州等地务工,后返回仁怀市**酒业集团从事销售业务,从而积累了一定的资金。2012年年初,佘兴锐借用赵某甲注册的“贵州省*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招牌,在仁怀市**小区**栋**楼门面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同时,被告人佘兴锐在仁怀市辖区内多次开设赌场渔利,将参赌人员的赌债转为其经营的*甲公司的高利贷款。期间,被告人佘兴锐以该公司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和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相继招聘了罗某乙(另案处理)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被告人简王政为收债人员,经佘兴锐同意,简王政先后吸纳陈某甲、吴兴、史桂侨、罗某甲为公司收债人员,其间,袁某甲、梁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偶尔参与简王政等人追债。
2013年初,被告人牟刚强见开办小额贷款公司高利放贷能获取高额回报,认为佘兴锐手底下有一帮兄弟,收债能力强,资金回收有保障,便与被告人佘兴锐商量后共同出资经办小额贷款公司。二人采取共同出资3000余万元及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向公司注资5000余万元,并将公司名称改为“仁怀市*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于2014年3月21日正式注册成立,牟刚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佘兴锐为大股东负责放贷审查及追债业务,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佘兴锐自挂名*甲公司及与牟刚强共同开办*乙公司以来,在仁怀市累计向138人发放高利贷,发放资金1.3011亿元,按照每月5%—10%不等利率收取高额利息。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借贷人员,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指使被告人简王政等人先以电话提醒追收,仍未支付的,被告人佘兴锐就指使简王政带领其他成员,采取跟踪贴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喷图大字、强迫交易等方式逼债,致使多名借贷人因不堪滋扰而被迫用汽车、房屋、白酒抵债,其实施的催收行为致部分人员被迫放弃公职外出躲债,因高利贷的滋扰,致部分借贷人员家庭破裂、居无定所、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形成了以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简王政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吴兴、史桂侨、罗某甲、陈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将赌债转为高利贷以及高利放贷实施暴力或“软暴力”催收方式,非法获利用于维持其日常经营和对收账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仁怀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佘兴锐、简王政、陈某甲、张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仁怀市**街道、*甲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馆、*甲大酒店、**小区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打贵阳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为2000-10000元;以打扑克牌赌马车的方式赌博,赌注1000元,上不封顶,赌资达3518.01万元,数额巨大。张某甲负责制作筹码、购买赌具,同时还与陈某甲在赌场上记账、发放筹码,简王政在赌场上“放水”,赌场按月支付金额不等的工资及奖金给赌场做业务人员。
1.2012年7、8月份,被告人佘兴锐伙同夏某某(在逃)、张某丙(在逃)、陈某乙(另案处理)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张某丙家中开设赌场,佘兴锐入股300余万元,佘兴锐、张某丙、夏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王某甲、万某甲、罗某丙、万某乙等人参与赌博,陈某乙负责账务,打赌注为2000元“一炮”的贵阳麻将,赌场向参赌人员每天抽取两次,每次2000元“茶钱”,赌场不拿现金赌博,在陈某乙处领取筹码,每10万抽取2000元水钱,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在3万元以上,赌场持续了两个月左右,赌资945万元。
2.2012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佘兴锐在*甲公司内以打贵阳麻将用筹码赌和用扑克牌赌马车现金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宋某某、林某某、吴某甲、杨某某等人参与赌博,陈某甲、简王政在赌场中端茶倒水、为参赌人员服务,赌注大小是2000元“一炮”的贵阳麻将,赌场向参赌人员每天抽取两次、每次2000元 “茶钱”,赌场不拿现金赌博,在陈某乙处领取筹码,每10万抽取2000元水钱,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在3万元左右,赌场间断赌博两个月左右,赌资37.60万元。
3.2013年3月份,被告人佘兴锐伙同万某甲(另案处理)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馆**包房内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赌马车现金赌博的方式赌博,马车赌注1000元,上不封顶,赌场按照闲家一次赢3万以上抽1000元、庄家通吃抽1000元,一次赢10万抽2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每天平均抽头渔利2、3万元,被告人佘兴锐邀约赵某乙、陈某丙、甘某某、卢某某、陈某丁、叶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简王政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同时还在赌场上负责抽头。
4.2013年5月份,被告人佘兴锐伙同王某乙(另案起诉)在仁怀市*甲大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以打贵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使用筹码计数结算,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购买麻将机、制作筹码,并在赌场上负责安排参赌人员生活、记账、发放筹码、替输赢的参赌人员转账等,后陈某甲也在赌场上负责发放筹码等。佘兴锐、王某乙负责邀约参赌人员陈某丁、陈某戊、宋某某、仇某某、吴某甲、张某丁、窦某某、杜某甲等人参与赌博和资金注入。该赌场打的是赌注3000—20000元“一炮”的“混五清十”贵阳麻将,赌场抽头方式是向参赌人员每人每天抽取两次或三次茶钱,每次抽取茶钱的数目按照赌注的大小确定,打3000元抽3000元,打5000元抽4000元、打10000元抽8000元、打20000元抽10000元;抽取水钱的方式是拿10万元的筹码抽取2000元,输完了还要继续拿筹码赌博的按照同样的标准抽取水钱,每天抽头渔利在3万元至4万佘元,该赌场持续时间一个多月。
参赌人员的输赢计算按照手中剩余的筹码和记账人员对账,筹码数小于记录数的则是输钱的,反之则是赢钱的,输钱的参赌人员按照约定在2-3日内将钱转到佘兴锐、王某乙指定的账号内,少量的可以拿现金当场结算;赢钱的则是由记账人员或者佘兴锐、王某乙本人或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于2-3日内转到参赌人员指定的账号内,少量的则是现金当场结算,也可以将筹码存放在赌场内,下一次赌博的时候就不用支付2000元的水钱。张某甲工资由王某乙支付,陈某甲、简王政工资由佘兴锐支付,三人同时也会在赌场领取“红钱”(参赌人员赢钱后拿的小额现金)。
2013年6月份,因*甲大酒店的赌场吃饭不方便,被告人佘兴锐的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宿舍租住在**小区**栋**套房,雇佣周某甲为公司人员煮饭,佘兴锐、王某乙就决定从*甲大酒店将赌场转移到**栋**套房,该赌场与*甲大酒店的规矩一样,不用现金用筹码赌博,打的是2万元“一炮”的“混五清十”贵阳麻将;佘兴锐、王某乙负责邀约参赌人员陈某丁、陈某戊、宋某某、仇某某、吴某甲、万某乙等人参与赌博,陈某甲、张某甲、简王政负责记账和为赌场提供其他服务。该赌场持续了一个月左右。上述两处赌场赌资累计2535.41万元。
在上述赌场中,佘兴锐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88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1.35万元,张某甲非法获利2万元,简王政非法获利5000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初,被告人佘兴锐借用赵某甲注册的*甲公司的招牌在仁怀市**街道**小区自己的门面内开设小贷公司。 2013年初,被告人牟刚强见开设小贷公司有利可图,便和佘兴锐商量自己也加入,得到佘兴锐的同意加入*甲公司。被告人牟刚强进入公司后,认为佘兴锐借用他人注册的公司不合法,为了使发放贷款的行为合法化,牟刚强提出要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因佘兴锐文化程度不高,就由牟刚强全权负责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牟刚强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过程中,因国家明文规定注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33%,于是佘兴锐就邀请了佘某乙、周某乙作为名义股东,不实际出资,后于2014年3月21日注册成立*乙公司。在牟刚强加入公司后,为了谋取更多的不法利益,未经金融机构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并承诺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李某甲、李某乙等36人吸收存款5880万元。经审计案发前,已偿还融资本金总计2910.00万元,未还融资本金总计2970.00万元,支付利息1473.21万元。
(三)骗取贷款罪
2013年底,被告人佘兴锐为向*乙公司注入更多资金用于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回报,经与仁怀市*乙酒业销售公司法人陈某己商量,借用该公司名义,向仁怀市**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被告人佘兴锐**父佘某乙*甲酒业公司财务人员伍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伪造仁怀市*乙酒业公司与仁怀市*丙酒业公司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交由罗某乙,罗某乙明知该伪造合同是用于骗取银行贷款,而帮助取回交给被告人佘兴锐,2013年12月28日仁怀市**社审批通过发放1000万元贷款给*乙酒业有限销售公司,用途为流动资金,期限二年。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佘兴锐成功申请到了仁怀市**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款到被告人佘兴锐建设银行账户,支付了338万元给牟刚强,用于收购**酒厂的股份,转300余万元到罗某乙尾号为****的建设银行卡上用于公司经营。2016年3月31日已归还仁怀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共计10218022.68元。
(四)寻衅滋事罪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为催收赌徒在赌场中形成的赌债转化为*乙公司的高利贷款以及向社会大众发放的高利贷,欠债人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的,被告人佘兴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罗某乙拟出到期贷款人员名单,并指使被告人简王政进行追收。简王政安排或亲自带领吴兴等收债人员采取上门追债、滋扰、跟踪贴靠(“脚跟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喷涂大字等方式逼迫欠债人员还债。
1.2012年11月21日,王某丙向*甲公司借高利贷20万元用于经营砖厂,月息5%。在支付利息10余个月后,因砖厂经营不善而关闭,王某丙无力还本付息,被告人佘兴锐便指使简王政、吴兴等人找王某丙追债,对王某丙及其家人实施多次寻衅滋事、滋扰的行为。
(1)2014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简王政获悉王某丙之子王某丁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少年宫洗车王国附近的一家豆米火锅吃饭,就带领被告人吴兴到洗车王国,并指使吴兴拦住王某丁的车,不准其离开,要求王某丁替父还账。王某丁报警后,仁怀市公安局盐津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责令吴兴离开现场,但是吴兴无视处警民警的命令,只听从简王政的“号令”,造成交通堵塞,处警民警强行将吴兴带离现场,在增援的警察到现场后,简王政见苗头不对,趁当时围观的人多逃离现场。
(2)二、三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吴兴、罗某甲在仁怀市国酒新城一期天桥处再次拦截王某丁车辆叫其下车,并将王某丁强行带至*乙公司处理王某丙的债务。
2.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简王政打电话叫杨某某偿还向*甲公司借贷的50万元赌债。杨某某的朋友陈某庚就驾驶自己的奥迪车送杨某某到简王政所在的*乙大酒店的公路旁,简王政就上车叫杨某某还钱,杨某某称实在筹不到钱,简王政就从身上摸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一边用刀背敲打车窗玻璃,一边对杨某某说反正今天找不到钱就不要想走,杨某某就和简王政到了*乙公司,在公司里面杨某某向简王政求情,并承诺还款期限后,简王政才让杨某某离开。第二天,简王政又安排吴兴、史桂侨用喷漆去杨某某仁怀市**镇**村的老家喷字,二人就用喷漆在杨某某家的卷帘门上、墙上喷了“杨某某,不讲信用”、“杨某某,还钱”、“杨某某,回电话XXXX”等字样后离开。
3.2012年6、7月的时候,罗某丙在佘兴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掉10万元,后转为*乙公司借款,利率为日息2分,在借款五天后无力偿还,简王政就与罗某丙将该笔款转化为月息5%的借款,并每月向罗某丙追收利息,罗某丙支付两个月利息后无钱付息,简王政等人多次催收未果。2012年11月左右的一天,简王政回老家仁怀市**镇看到罗某丙的车停在路边,就将罗某丙的轿车前轮胎气放掉以此方式要求罗某丙还款。后罗某丙因不堪简王政等人的滋扰,用自己的别克君越轿车(车牌为贵CX****)及4万元现金来抵偿了债务。
(五)非法拘禁罪
1.2013年5月2日,万某乙(时为仁怀市**干部),向*甲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还赌债,月息6%。 2013年6月3日,万某乙用6万元现金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后,继续在佘兴锐、王某乙合伙开设的赌场内拿筹码计数进行赌博,输了近百万元。2013年6月17日,佘兴锐与万某乙将该赌债及上一笔100万借款本金转化为*甲公司的高利贷,两笔赌债累计金额200万元,按月息5%重新起息,到2014年底万某乙共支付利息170万元。从2014年12月开始,万某乙无力支付利息,新设立的*乙公司开始对其进行追债,经多次电话滋扰未果后,于2015年4月26日,该公司收债人员吴兴、史桂侨等人电话通知万某乙到公司后,逼其付利息,不拿钱付利息就不让其离开。万某乙不敢回家就到*丙大酒店内开房睡觉,被告人史桂侨、罗某甲就尾随到酒店房间,采取寸步不离进行看守至次日晚23时许。期间,万某乙中途到酒店外面吃饭及回家换衣服均有收账人员史桂侨进行“脚跟脚”跟随看守,在酒店房间被看守的中途,万某乙因受到收账人员的威逼,欲跳窗轻生,被看守的被告人史桂侨制止住,被告人简王政等为避免过度刺激万某乙,造成节外生枝,因此就让万某乙与佘兴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2015年4月27日晚23时许,万某乙在*丙酒店内在看守人员的控制下,与佘兴锐通电话,佘兴锐允许面谈,随后在被告人简王政、史桂侨等人的控制下前往仁怀市**餐厅,与佘兴锐见面。经与佘兴锐交涉,佘兴锐同意由万某乙用其前妻吴某乙所拥有的一间未投产的老酒厂作抵押,来还债付息,佘兴锐才让简王政、史桂侨等不再对其进行“脚跟脚”的看守,万某乙才得以离开。从到酒店开房到次日晚摆脱*乙公司收债人员跟随看守这期间,万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余小时。为躲避追债人员的再次纠缠、滋扰,万某乙远走他乡到内蒙、浙江等地务工直至2019年4月,其获悉佘兴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羁押后才返乡回到仁怀。
2.2014年3月19日,王某戊因经营酒厂需要,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息4%,借款时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40万元,实际到王某戊账上的资金960万元。借款后王某戊于2014年的7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新成立的*乙公司支付3个月利息120万元,于2015年2月17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付息100万元。因白酒市场下滑,王某戊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佘兴锐就指使简王政等人向王某戊追债。2016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简王政安排被告人吴兴、史桂桥等人到王某戊家中追债,但王某戊不在家,吴兴等人就在王某戊家赖着不走,当日20时许,王某戊回家见状,为了不给家人带来不安,要求简王政等人离开,就和简王政等人到仁怀市*甲洗脚城内交谈,简王政等人要求王某戊找钱来还债,但是王某戊未能筹到钱,简王政、史桂桥等人就在洗脚城内开房守到王某戊,继续逼迫王某戊还债至次日12时许,王某戊实在无法还债,便打电话向佘兴锐求情,因佘兴锐未接其电话,王某戊又打电话给牟刚强求情,希望宽限几日,牟刚强答应后,才授意简王政等人让王某戊离开,期间王某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6余小时。
3.2013年1月,杨某某在被告人佘兴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参与赌博欠下赌场50万赌债,佘兴锐就将杨某某欠的50万元赌债转为*甲公司的贷款,月息6%。到期后,杨某某无力还本付息,佘兴锐就指使被告人简王政等人向杨某某追债。2014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12时许,杨某某在仁怀市*乙洗脚城门口被被告人吴兴、史桂侨、罗某甲发现,三名被告人将杨某某控制在该洗脚城一房间内后,被告人简王政赶到房间,逼迫杨某某还本付息未果,简王政离开前安排吴兴等人守住杨某某,被告人吴兴、史桂侨将杨某某控制在房间内直到次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实在筹不到钱,就打电话向佘兴锐求情,佘兴锐准许后,被告人简王政等人才放杨某某离开。期间,杨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余小时。
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简王政打电话问杨某某在何处,杨某某将自己的位置告知简王政后,简王政安排吴兴、史桂侨到仁怀市*乙大酒店旁的*甲足疗城找到杨某某后,逼迫其还本付息,如果不还钱就不能走,就连上厕所史桂侨都跟着杨某某。当晚,史桂侨在洗脚城看守杨某某,史桂侨在逼迫杨某某还钱的过程中,二人发生了争吵,史桂侨动手殴打了杨某某。次日11时许,史桂侨将杨某某带到*乙公司,在该公司杨某某向简王政承诺了还债期限后,才放杨某某离开。期间,杨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余小时。
杨某某在被逼无奈后,用白酒抵债,按照佘兴锐的要求,杨某某以每斤13.5元的价格,用约33吨白酒向佘兴锐抵债。同时杨某某妻子王某己因为害怕,担心追债对她和孩子不利而与杨某某离婚。
4.2013年7、8、9月,彭某甲因经营酒厂需要,向*甲公司借高利贷共计30万元,约定5%的高额月息,到期后,被告人佘兴锐指使被告人简王政向彭某甲追债,简王政安排史桂侨、吴兴、罗某甲向彭某甲追债。三人多次到彭某甲位于仁怀市**小区家中找彭某甲,因彭某甲躲债不在家,三人与正在家中照顾父母的彭某甲妹妹彭某乙发生争吵后离开。2015年初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简王政获悉彭某甲下落后,将彭某甲带到*乙公司,随后简王政安排被告人史桂侨将彭某甲带到仁怀市*乙足疗城一房间,逼迫彭某甲还本付息。当晚,被告人罗某甲接史桂侨的电话通知,赶到足疗城与史桂侨一起看守彭某甲。二人要了技师服务,彭某甲觉得房间内有女生在场服务,被史桂侨逼债没有面子就反驳了史桂侨几句,史桂侨就动手打了彭某甲头部后脑两下,双方就在房间内拉扯起来,被房间内的技师及罗某甲制止后,史桂侨用电话向简王政汇报此事,简王政接到报告后立即到洗脚城对彭某甲进行逼债,但未得逞。简王政与罗某甲离开前,安排史桂侨继续看守彭某甲。次日凌晨4时许,彭某甲趁史桂侨不注意逃走。期间,彭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6小时左右。一个月左右,被告人简王政获悉彭某甲在仁怀市鲁班镇,简王政与史桂侨去鲁班找到彭某甲后,简王政就将彭某甲按揭的车牌号为贵CE****的奥迪Q7(该车上户在彭某甲妹弟李某丙头上)越野车强行开到*乙公司,后作为该公司公务用车。彭某甲因车被简王政开走,就不再支付该车的按揭款,后该车被担保公司收回,致使彭某甲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后彭某甲精神失常,其妻子刘某某筹款25万元,于2018年4月18日以转账方式向佘兴锐还款。
5.2013年7月、9月,陈某辛因装修房子等需要,在*甲公司借款共计20万元,约定5%的高额月息,到期后,陈某辛无力还本付息,被告人佘兴锐指使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等人向陈某辛追债。吴兴、史桂侨等人多次在陈某辛位于仁怀市**家中及其工作单位仁怀市**队找陈某辛追债。2014年4月13日,陈某辛将自己按揭的车牌号为贵CL****的宝马车开到遵义,停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沃尔玛超市地下停车场,准备第二天走云南。简王政获知此消息后与袁某甲等人到担保公司拿到车辆备用钥匙,前往沃尔玛超市停车场,由袁某甲驾驶将车开回了*乙公司,并要求陈某辛必须拿37万元取车,陈某辛及家人商量后觉得不划算就没有去取车,后该车被佘兴锐卖给了他人。2015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简王政获知陈某辛在家中,带领吴兴、罗某甲、史桂侨将陈某辛带到*乙公司要求还本付息,并安排吴兴、史桂侨看守,不准陈某辛离开该公司。当晚21时许,简王政安排史桂侨又将陈某辛带到仁怀市二号路的一家洗脚城开房进行逼迫。次日凌晨1时许,史桂侨接简王政电话后将陈某辛身上的所有现金拿走并交简王政和吴兴。史桂侨继续看守陈某辛,上午10时许,史桂侨又将陈某辛带回*乙公司,伙同简王政、吴兴继续逼迫陈某辛还钱,将陈某辛限制在该公司内,直到下午17时许,简王政又安排史桂侨将陈某辛带到之前的洗脚城内继续看守,直到第三天凌晨1时许,陈某辛趁史桂侨上厕所之机逃离。期间,陈某辛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累计达30余小时。陈某辛逃离*乙公司人员的控制后,回到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的家中。因受简王政、史桂侨等人威胁、控制的影响,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外出露面,不敢见生人,在自己家的地下室躲避了一个多月,后外出到云南丽江打工躲债直至佘兴锐等案发。因不堪滋扰,导致陈某辛与其妻子张某戊被迫离婚,家庭破裂。
6.2013年5月30日,肖某甲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月息6%(担保人为汪某某)借款时扣息1.2万元。其间,肖某甲共计还本付息12.75万元。2014年9月之后,肖某甲无力还本付息,被告人佘兴锐就指使被告人简王政等人对肖某甲进行追债,在追债的过程中,肖某甲被叫到贷款公司逼债达3次以上,每次被控制在该公司的时间长达6个小时以上(一般都是上午11时或12时左右被叫到公司,在下午18时许才被允许从公司离开),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场向肖某甲逼债。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吴兴、史桂侨、罗某甲三人在仁怀市*丁大酒店附近找到肖某甲后将其带到*丁大酒店内采取“脚跟脚”跟随看守,晚上吴兴有事离开酒店,并安排史桂侨、罗某甲在酒店看守肖某甲直至次日上午10时许,肖某甲实在筹不到钱,就提出去贵阳找其姐想办法筹钱,史桂侨、罗某甲二人向简王政作了汇报。当日下午,由袁某甲单独驾驶一辆轿车在后跟随,前往贵阳并找到肖某甲的姐姐,后经肖某甲的姐夫赵某丙向佘兴锐求情宽限还款期限后,佘兴锐才叫简王政安排史桂侨、罗某甲回仁怀。期间,肖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余小时。因肖某甲的姐夫向佘兴锐的求情,*乙公司收债人员就放松了对肖某甲的追债,但在2016、2017年期间简王政又不定时向肖某甲电话催债,肖某甲分别于2016年、2017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简王政还本付息共计7.2万元。
7.2013年1月25日,周某丙因资金紧缺向*甲公司借款5万元,月息7%,借款时扣除了当月利息3500元。后周某丙共向佘兴锐支付利息16500元、2014年下半年周某丙无力向该公司还本付息,公司收债人员开始对周某丙进行追债。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兴、史桂侨二人来到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周某丙家中进行追债,周某丙为避免收账人员滋扰到自己的家人,就提出到外面去商谈还账事宜,于是吴兴、史桂侨二人就将周某丙带到仁怀市*乙足疗城,进行“脚跟脚”的看守逼债,当晚周某丙未能筹到钱,就在*乙足疗城内被史桂侨寸步不离的看守了一个晚上(吴兴在中途离开)。第二天上午简王政来到仁怀市*乙足疗城向周某丙追债,因周某丙与简王政系战友关系,简王政就向周某丙出主意,找熟人向公司老总牟刚强说情,宽限还款期限,但周某丙未能找到认识牟刚强的熟人。在中午的时候,收债人员就将周某丙带到*乙公司进行交涉,周某丙因无钱还本付息,不得已按照该公司要求写了一张息转本共计13万元的借条后,才得以脱离收债人员的看管控制。期间,周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6余小时。
8. 2013年6月12日,张某己向*甲公司借高利贷20万元,月息7%。在支付6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4年8月,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罗某甲等人开始寻找张某己进行追债。2014年9月1日,佘兴锐、简王政等人打探到张某己及家人在仁怀茅台镇街上,随后由简王政带领该公司的收债人员史桂侨及社会闲散人员陈某壬前往茅台镇寻找张某己追债。当天下午17时许,简王政等人在茅台镇新家食府酒楼找到张某己,当即将张某己控制,强行带上车到仁怀市**街道办事处*乙足疗城,在将张某己从酒楼带离的过程中,简王政、史桂侨二人对张某己进行了殴打。在*乙足疗城张某己被迫同意用家中库存的基酒(圆籽酒)抵债。当晚,简王政安排史桂侨看守张某己后离开,史桂侨在洗脚城房间内看守张某己至第二天上午10时许。期间,张某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7余小时。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1.陈某丙在佘兴锐等人开始的赌场上输了500万元,被告人佘兴锐就将该笔赌债转为了*甲公司的高利贷款,约定5%月息。后被告人简王政等人多次电话向陈某丙追债,但陈某丙没有钱还。到期后,佘兴锐多次安排被告人简王政等人电话催收。2013年10月16日,简王政、陈某甲、梁某某根据佘兴锐安排,将应佘兴锐之约来*甲公司谈还款事宜的陈某丙扣留在公司,并称不还钱就不让其离开。陈某丙被扣留5、6个小时后,借故离开,简王政则安排梁某某对陈某丙实施“脚跟脚”行为继续逼其还债。梁某某一路跟随陈某丙到家中,并在陈某丙一家强烈要求其退出时拒不离开,被逼无奈的陈某丙之妻张某庚报警,民警前来处警后才将梁某某带离至派出所。
2.2013年7月至9月,彭某甲向*甲公司借高利贷共计30万元,月息5%,用于自家酒厂运营。到还款日后,被告人佘兴锐安排被告人简王政负责向彭某甲追债。简王政便指使被告人史桂侨、吴兴、罗某甲三次到彭某甲家中寻人未果。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史桂侨再次到仁怀市**小区彭某甲家中向彭某甲追债时,强行进入彭某甲家中,并在彭某甲及其家人强烈要求其退出时拒不离开,并威胁不立马还钱就要在彭某甲家吃住。被逼无奈的彭某甲报警,民警前来处警后史桂侨才离开。
(七)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佘兴锐等人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部分参赌人员在赌场中欠下赌债后,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就将赌徒欠下的赌债转为*甲公司的高利贷款,同时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到期未归还的,被告人佘兴锐指使财务人员罗某乙拟出名单交给被告人简王政、吴兴等人进行催债,采取跟踪滋扰“脚跟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下,欠债人不得不用房子、汽车、白酒低价抵债。
1. 2012年11月21日,王某丙向*甲公司借款20万用于经营砖厂,约定5%高额月息,王某丙连续支付利息10余个月后无力继续还款,被告人佘兴锐便安排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等人找王某丙追债,采取跟踪滋扰、拦截等方式向王某丙及其子王某丁催债,王某丙因不堪滋扰,逃到贵阳等地躲避。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简王政发现王某丙回到仁怀后,便指使吴兴等人将王某丙带到仁怀市*戊大酒店旁的**茶楼控制后,要求王某丙立即归还37万元,否则就用王某丙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山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价值51万元)抵偿债务,王某丙不堪被告人简王政等人对其本人及家庭的滋扰被迫答应后,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贵侨将王某丙带到**山王某丙的家中,拿出事先准备的购房协议要求王某丙及其家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是王某丙自愿将该套房子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佘兴锐。王某丙的兄弟王某庚提出由自己担保,延长还款期限,但是简王政等人不允许,要求当天必须还钱,否则就用房子抵偿。王某丙的妻子陈某癸、儿子王某丁、儿媳赵某丁均不同意在购房协议上签字,王某丙因害怕简王政等人加害其家人,经做思想工作后,陈某癸三人无奈在协议上签字,被告人简王政得手后要求王某丙在半年内搬离。后被告人佘兴锐于2018年4月20日该套房以388000元卖给了李某丁。其后王某丙一家人靠租房居住。
2.2013年4月18日,罗某丁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在*甲公司借款45万元,约定8%高额月息,由袁某乙用房产证担保,罗某丁先后支付10个月利息后,因资金困难,无力还本付息,被告人佘兴锐就指使被告人简王政多次电话向罗某丁追债,后被告人简王政和史桂侨到仁怀市**市罗某丁的公司追债,采取“脚跟脚”的方式跟着罗某丁,罗某丁想到家里还有90多岁的母亲及年幼的孩子,怕影响到家人,被迫将车牌号为贵CC****的宝马车交给史桂侨开走后,罗某丁才得以脱身回家。2个多月后,罗某丁担心自己的车辆肇事,去要回车辆,被告人佘兴锐称,要拿回车可以,但是必须要用仁怀市**小区的房子抵偿债务。在被告人简王政、吴兴施压下, 2015年2月13日,罗某丁被迫用仁怀市**小区的4套120平方米的自建毛坯房(价值30余万元/套)抵偿给佘兴锐。佘兴锐得到4套房子后,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肖某乙一套、以15.5万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一套、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史桂侨一套,以2014年的年终奖奖励给简王政一套,简王政又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姐简某乙。
三、其他违法行为
(一)卢某某在被告人佘兴锐等人的赌场上输了50万元,被告人佘兴锐就将卢某某的赌债转为其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贷款,被告人简王政多次电话向卢某某追债未果。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卢某某和朋友罗某戊等人在仁怀市**KTV包房内娱乐的消息被佘兴锐获悉,佘兴锐指使被告人简王政和吴兴去找卢某某,被告人简王政和吴兴到**KTV包房后强行将卢某某带到仁怀市*甲大酒店一楼大厅看守,简王政电话联系佘兴锐,佘兴锐到*甲大酒店大厅后就开始和卢某某交涉,后在罗某戊的协调下,卢某某才得以离开。
(二)2013年6月12日,张某己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月息7%,借款时扣除当月利息1.4万元,实际为18.6万元。借款后,张某己以现金形式支付了5个月利息,从2013年12月后,张某己无力支付利息。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罗某甲等人寻找张某己进行追债,并通过上门滋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张某己进行逼债,在仁怀市*乙足疗城张某己被迫同意用库存的基酒(圆籽酒)抵债,被告人简王政通过电话向佘兴锐作了汇报,随后被告人佘兴锐与张某己就抵债酒的价格进行交涉,在被告人佘兴锐、简王政等人施压下,张某己被迫以每斤酒13元的价格,用12吨酒抵扣20万元借款本金及8个半月的利息,共计31.9万元。后由简王政驾车,史桂侨、罗某甲在车后排押着张某己来到仁怀**镇**村其家中拉酒抵债,因用泵抽酒时,酒从灌车内溢出,致使张某己家人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己之子张某辛用板凳拦在灌车前面,阻止灌车将酒拉走,后在简王政、吴兴等人的威胁下妥胁,由简王政作出决定,溢出的酒拆算500斤,随后简王政等人将抵债的酒过磅拉走运到仁怀市**庄佘兴锐的**酒厂库存,第二天,张某己又到*乙公司支付了差欠的3万多元。
(三)2013年8月21日,杜某乙用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的一间38.02平方的门面向*甲公司抵押借款100万元偿还赌债,约定月息5%,借款时扣除了当月的利息5万元。借款后,杜某乙又支付了6个月利息共计30万元。从2014年3月,杜某乙无力支付利息,被告人简王政、史桂侨等人就通过打电话或到杜某乙单位滋扰追债,杜某乙被迫于2014年8月26日用抵押借款的门面房抵偿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两个月的利息10万元,并于当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在仁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门面房产权变更为佘兴锐、华某某所有。该门面佘兴锐和杜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格为110万元。被告人佘兴锐为了偷税,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上将价格填写为532280元,并据此向仁怀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印花税、契税共计16234.54元,偷税17315.46元。
(四)2013年9月份陈某辛又在佘兴锐公司借了12万元高利贷,月息5%。第二次借钱之后,陈某辛就没有按时还利息。后被告人佘兴锐安排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等人开始对其进行追债,开始的时候,简王政多次打电话向陈某辛追债,由于陈某辛无钱还,有时电话关机,后来简王政打电话说如再不还钱,威胁要安排人到单位找陈某辛,2014年2月份,被告人简王政安排史桂侨、吴兴、罗某甲两次到陈某辛家上门进行滋扰。
(五)2014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简王政安排吴兴和史桂侨、罗某甲找彭某甲追债,被告人吴兴、史桂侨、罗某甲多次到彭某甲家上门进行滋扰,彭某甲的妹告诫三人不要来骚扰,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吴兴、史桂侨、罗某甲离开。
本案涉案财物经务川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果如下:1.罗某丁的四套房子,价值840000元;2.王某丙的房子,价值510000元;3.杜某乙门面,价值 1235650元;4.陈某辛的宝马车,价值351430元;5.罗某丙的别克车,价值216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金日记账、电脑等,系扣押决定书;2.书证: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庚、王某丁等170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彭某甲等12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审计报告等;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等8人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扩大经营规模,向社会公众非法高利放贷,组织相关人员强行索要非法债务,纠集被告人简王政、吴兴、史桂侨、陈某甲、罗某甲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及违法所得用于非法活动开支及豢养该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为首,被告人简王政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兴、史桂侨、陈某甲、罗某甲为一般成员的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告人佘兴锐开设赌场中做“业务”提供帮助,单独构成犯罪,不属于本案犯罪集团成员。
该犯罪集团在壮大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行索要非法债务过程中,多次实施跟踪滋扰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行为,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七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起领导组织指挥策划作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简王政是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兴、史桂侨、陈某甲、罗某甲为该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应按照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定罪处罚。被告人佘兴锐除应对上述集团犯罪承担责任外,另单独实施通过伪造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佘兴锐还与被告人简王政、陈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营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佘兴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牟刚强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简王政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吴兴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史桂侨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佘兴锐、牟刚强、简王政、吴兴、史桂桥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兴、史桂桥、罗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佘兴锐、简王政、陈某甲、张某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兴锐、简王政、吴兴、陈某甲、罗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史桂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裴仁文
副检察长:陈浦龙
检 察 官:龚永刚
检 察 官:杨玲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佘兴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牟刚强、简王政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吴兴、张某甲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史桂桥、陈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计47册、现金记账本2本、光盘93张。
3.换押证、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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