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佘国建,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如皋市**街道**村**组**号,住如皋市**街道**苑**幢**室。曾因敲诈勒索,于2001年11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9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国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佘国建编造自己是工程老板的身份先后与被害人季某某、濮某某、鞠某某交往,以做工程临时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56926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佘国建利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季某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给对方小孩介绍工作需要打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424267.6元。
2.2017年8、9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佘国建向被害人濮某某谎称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对方、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濮某某人民币14万元。
3.2018年8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佘国建利用微信添加被害人鞠某某为微信好友,谎称可以给对方介绍业务、自己做工程需要打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鞠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佘国建人民币30772元、苹果6SPULS手机一部及银行卡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濮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佘国建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人员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国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宏亮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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