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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彬、冯端伟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佘彬,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202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端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栋**号。202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彬、冯端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佘彬、冯端伟共谋盗窃后,由佘彬驾驶一辆川A*****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搭载冯端伟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永兴街186号“御嶺春天”小区,二被告人进入该小区负一楼地下车库,在3栋1单元电梯口附近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都市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由冯端伟将该车骑走销赃获款二人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佘彬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冯端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佘彬、冯端伟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彬、冯端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彬、冯端伟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佘彬、冯端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端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彬、冯端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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