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佘晓勇,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晓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佘晓勇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电梯间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时,以一张广告纸作遮挡徒手将何某某放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内存为64G的苹果8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16元。)盗走。被告人佘晓勇于2020年6月1日被民警挡获。佘晓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提取、指认、辨认、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晓勇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晓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盗窃犯罪前科、一般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佘晓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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