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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光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佘某甲光(自报),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佘某甲光于2019年2月1日晚到普宁市占陇镇新潮江某某酒店富潮休闲中心五楼508号房按摩,22时许趁被害人张某某(技师)上洗手间时,偷走张某某放在按摩床边的苹果7PLUS手机1部、OPPO R9 PLUS手机1部,随后迅速从楼梯下去离开现场,逃离酒店约二百米被保安人员抓获。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OPPO R9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赃物照片,人员基础信息;2.证人徐某某、李德泉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普宁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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