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2********,彝族,大专文化,东川区**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佘某某驾驶昆明0310***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路**城附近路段处时,与横过马路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照片、资质、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会议签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交通事故丧葬事宜协调会议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死亡证明、殡葬证、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电动车证明书说明、电动车拓号单、收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时飞
检察官助理:保进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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